【直报网北京1月7日讯】(张牧之之荷包 见微评论)《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表示,我国电子商务法总体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如果被理解为借此向广大草根创业的网商、微商、代购,痛下杀手、斩草除根、秋后算账,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们可以不去理会。 以下为阿拉木斯公开原文: 2019越来越近,有一群人的恐慌也愈发加剧,他们就是数以千万计的广大网商、微商、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和代购卖家。 各种诸如“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的小道消息纷纷传来,他们该马上关店吗?谁给他们一个明确的说法,他们该怎么办?! 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我不得不站出来告诉大家: 第一,我国电子商务法总体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如果被理解为向网商、微商、代购痛下杀手,那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可以不去理会。 第二,电子商务法从来没有要求所有的个人网店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从来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号关店! 至于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 第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个和电子商务法出台不出台没有关系。电子商务依法纳税的要求一直就没有变化。电子商务法没有要求所有交易必须开具发票,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备相应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也是可行的。 第四,关于代购的问题,可能是有点复杂。 首先,电子商务法里并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代购发展的条款;其二,电子商务法只管国内的问题,不可能要求一个海外经营者到国内来办理登记;其三,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禁止所有代购行为。至于海关的执法,本来就是有抽查力度的变化区间的,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也是一样。 第五,电子商务法的定义涵盖的范围很广。除了第二条所排除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其他的诸如微商、直播电商等都一定是适用电子商务法的。 最后,关于线上线下的关系问题,电子商务法的第四条写的非常清楚,就是“平等对待、融合发展”,千万不可以理解为完全一致,也不可以理解为线下怎么管,线上就怎么管。如果真是这样,在线下都没有一部完整的“商法”的情况下,我们也没必要专门起草出台一个电子商务法。 (原标题:被误解的新《电商法》,这六大问题需迫切明确) 责编:木子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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