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分红, 发行九期 除了上面所说的代理制度,“内部分红股”政策也在其奖金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中农硒源的推广人员早于2019年便开始在网上大肆宣传其“创客新零售”模式,并延续到了今日。这些“布道者”们承诺到:若有人自愿成为“中农硒”代理商,公司将无偿赠送代理商定量的消费分红股,具体模式如下: 公司总发行2600万股,市场共发行9期,每期定额发放260万股: 1、第一期发行260万股,吸收1000名代理商,赠2600股/人,价值 1元/股。 2、第二期发行260万股,吸收2000名代理商,赠1300股/人,价值2元/股。第二期发行完成,公司在济南设立中农硒源济南办事处,含住宿、富硒餐饮、会议办公一体化办公楼一处,预计投资300万元。 3、第三期发行260万股,吸收4000名代理商,赠650股/人,价值4元/股。公司在比较好的县区建设2000亩富硒生态园种植养殖基地,预计投资400万元,代理商都可享受公司经营利润49%的股东分红。 4、第四期发行260万股,吸收8000名代理商,赠325股/人,价值8元/股。公司向当地政府申请建设可容纳500-1000人以上的富硒康养中心,为当地政府免费解决100名以上孤寡老人的康养问题,预计投资800万元。 5、第五期发行260万股,吸收16000名代理商,赠162.5股/人,价值16元/股。公司投资建设富硒酒店、富硒超市,富硒生态红色文化园,增加红色党性文化学习长廊前期建设,预计投资1500万元。 6、第六期发行260万股,吸收32000名代理商,赠81.25股/人,价值32元/股。公司成立富硒农业种植养殖技术免费培训学校,老年人文化场所,预计投资1000万元。 7、第七期发行260万股,吸收64000名代理商,赠40.65股/人,价值64元/股。公司追加投资6000万元,富硒生态园红色文化基地所有设施完成,可餐饮、住宿、参观、旅游,红色党性文化学习,康养一体化设施完成,面向社会中小学生免费学习红色历史及改革开放等中国近代文化。文化长廊包括长征文化走廊、四十年改革开放文化走廊、新时代一带一路文化走廊。 8、第八期发行260万股,吸收128000名代理商,赠20.33股/人,价值128元/股。公司在比较好的县市设立富硒产品专营店和富硒餐饮店,由当地人员竞争上岗,负责经营,建成后可吸纳部分社会人员入股,1000元/股,最多吸收三万人/县,每人限一股,社会入股人员可到富硒生态园消费,每次消费按消费额的10%抵消入股资金,不影响股份分红,公司建立富硒产品加工基地,第一期50个县,预计投资3亿元。 9、第九期发行260万股,吸收256000名代理商,赠10.15股/人,价值256元/股。公司完成其它八个县的富硒生态园建设,预计投资8个亿。第九期发行完后不再发行,分红股开始内部流通,再想享受中农硒源公司分红,代理商必须购买一股以上的分红股才可以享受企业红利。 (明显的“PS”) 后续新增销售业绩分红股增值按照以下情形执行: 公司新增业绩100万,每份升值1元/股;公司新增业绩1000万,每份升值10元/股,以此类推……公司旗下产业新增总业绩100亿,每份升值10000元/股。公司累计业绩达到100亿后,不再招收代理商,将在全国2000个缺硒地区逐步设立富硒产品专营店和富硒餐饮店,全国完成100个富硒生态园建设,所有正式员工享受公司一切经营利润49%的年终分红。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分红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俗称“干股”。它并不等同于“原始股”,也并不等同在某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更不等同在某交易所上市。分红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分红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 况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了非法集资具有两点特性:“不特定对象”与“向社会公开宣传”。那么,以中农硒源推出的“内部分红股”为例,该分红股名义上虽然是向“员工”推荐的,但显而易见的是,其所谓的“员工”并非公司员工,而是代理商,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众所周知,在公司内部向特定的员工(即特定对象)发放股权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显然,中农硒源只是弄了一个概念作为包装,其本质还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通过对近年来类似案件的分析,有业内人士指出,大多数存在相关行为的公司,在投资主体、宣传方式、回报时限等方面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