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29日讯】(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近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了2020年中国特殊食品行业十大新闻,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及配套的《保健食品功能声称释义(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人群食用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同时,鉴于原卫生部已不再受理审批抑制肿瘤、辅助抑制肿瘤、抗突变、延缓衰老保健功能,原有的促进泌乳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与现有《办法》规定的保健功能定位不符,上述功能不再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对于其他已批准的尚未建议纳入《目录》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按照《办法》及后续配套的监管要求纳入《目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月01日) 2020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调整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制定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包括《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辅酶Q10》《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破壁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螺旋藻》《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鱼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褪黑素》),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补充剂(2020年版)》大部分维持了2019版意见稿中的修改,在2019版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了多种化合物名称,相较于现行版本则变化较大,包括标准依据更新和增加、化合物名称增加等。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了原料来源、指标要求、标志性成分含量及检测方法等。 2020年11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包括《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及配套的《保健食品功能声称释义(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人群食用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同时,鉴于原卫生部已不再受理审批抑制肿瘤、辅助抑制肿瘤、抗突变、延缓衰老保健功能,原有的促进泌乳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与现有《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健功能定位不符,上述功能不再纳入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2020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基本维持了2019版意见稿中的修改,相较于现行版本,2020新版明确了“补充β-胡萝卜素”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保健功能范畴,同时增加了对15种保健功能的释义(例如补充钙、镁、铁、锌等的释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月20日) 12月20日,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乳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乳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月30日) 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为加强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特医食品临床合理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济南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也相继发布《湖北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促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合理使用的通知》,标志着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使用流通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临床营养科室建设的规范化发展进入快车道。 2020中国特殊食品大会(第五届)在长沙顺利召开(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11月2日) 11月2日,由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主办的2020中国特殊食品大会(第五届)在长沙召开。来自政府、产、学、研的各方代表汇聚一堂,5位省部级领导、3位院士、9位司长、12位处长和41名行业知名专家、38位著名企业总裁以及1200余人出席开幕式,共同直面当下特殊食品产业的现状与问题,聚焦科技创新如何为提高健康水平提供不竭动力,监管政策如何为健康领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行业产业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等问题,共商中国特殊食品产业的创新发展之策与疫情之下应当展现出的特殊责任。中国特殊食品大会已成为中国特殊食品行业有广泛影响的盛会。 “中国保健食品行业正能量行动”在长沙启动 呼吁以诚信立身弘扬正能量(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11月2日) 11月2日至4日,2020中国特殊食品大会(第五届)在湖南长沙召开。会上,新华网联合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等共同启动“中国保健食品行业正能量行动”,呼吁产业诚信自律,积极弘扬行业正能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1月26日) 2020年1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该规程与16年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断原则(试行)》等文件进行良好的衔接,现场核查按风险分类管理,不再限于“实地”,现场核查不再允许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参与,现场核查时间不再“一锤定音”等规定使得特殊食品的注册之路会更加规范科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7月27日) 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该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同时整合了原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其中规定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等。 关于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增加特定标志相关意见建议的通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11月17日) 当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公众认知度不高,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销售,相关虚假夸大宣传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特医食品产业的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 为了提升特医食品的辨识度和相关知识的普及,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参照保健食品等成熟经验,增加特医食品特定标志,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 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5月15日) 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通知。通知包括:明确了整治对象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整治措施、整治的工作要求和专项整治的实施时间。 (原标题:2020年特殊食品行业年度十大新闻发布)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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