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9月5日讯】(世直研)2022年9月1日,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236万元。深入了解得知,该案原告为吉林省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延民、李春柳、王照荣、刘磊及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判决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具体细节如下。 时间拨回到两年前,2020年5月11日,磐石吉银村镇银行与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2日;借款用途为偿还2018年所借1140万元及流动资金90万元。同一天,磐石吉银村镇银行与沣芝生物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沣芝公司履行主债权。 2020年5月12日,磐石吉银村镇银行与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长白山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的6处房产为抵押担保。之后,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分6笔向长白山公司实际发放贷款合计12268907.94元,借款凭证载明的还款日期均为2021年5月12日。 但借款到期后,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公司未能偿还本金。 法院还查明,2020年5月9日及5月11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延民及王照荣先后向磐石吉银村镇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长白山公司与磐石吉银村镇银行签订所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春柳以李延民配偶身份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刘磊以王照荣配偶身份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延民及王照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68,907.94元及利息;如果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延民及王照荣未履行给付义务,则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蛟河市河北街海南路的6处房产,经协商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长白山灵芝世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另据天眼查相关数据,从2020年11月到2022年5月,沣芝公司董事长王照荣相继18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原标题:沣芝生物又成被执行人,这次村镇银行急了)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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