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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5起“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2)

时间:2019-04-28 11:10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点击:
经前期摸排,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一举捣毁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生产加工窝点,现场查获卷膜分包机3台,混料机1台,电子秤2台,账簿6本,非法添

经前期摸排,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一举捣毁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生产加工窝点,现场查获卷膜分包机3台,混料机1台,电子秤2台,账簿6本,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瘦身咖啡”25箱,西布曲明原料7桶,及大量标注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包装、标签及礼品袋等44箱涉案物资。据负责人韩某某交代,其无食品生产资质,为了所销售的瘦身咖啡能够有更好的减肥效果,在生产过程中向咖啡原料内添加了西布曲明。  

案件进展:因该案构成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在河南郑州、商丘等地抓获该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9名。 

六、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查处王浪家纺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体验营销,并宣传自己所售的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既不是医疗器械也不是药品,均为普通家纺用品或家用电器产品。当事人在宣传时却明示或暗示其产品有舒筋活血、镇痛化瘀、清洁血液血脂、改善前列腺、减缓痛风症状、改变风湿类风湿病变、治疗肿瘤等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七、江苏省宜兴市查处广缘积德中医门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打电话、熟人介绍、赠送小礼品的手段,招揽老年人以学习中医知识的名义进行上课,授课现场通过播放视频宣传片和员工“医助”口头述说等形式宣传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为膏方,具有治疗各种疾病、调理身体的功效,且在现场聘用强某某开展了中医针灸服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蜜制膏”系普通预包装食品,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当事人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强某某开展中医针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强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开展了中医针灸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宜兴市卫健委对强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江苏省江阴市查处老兵医疗器械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相符合,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脑供血不足等脑血管病患 、冠心病……人群”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执法部门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20.84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浙江省湖州市查处涉嫌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区县联动,跨省打击,成功查处了陈某、黄某等人涉嫌销售宣称具有壮阳功能的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初步查明,当事人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快递等方式从上家购入产品,逐级加价后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查获“鹿茸肾宝”、“顶级伟哥”及“每粒坚”等假药、有毒有害食品共33个品种6180盒(袋),共计6万余粒(瓶)。市场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产品送检,经检验检测,相关产品均被检出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 

案件进展:由于该案涉案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当事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调查情况及检验检测结果,上述查获产品符合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定义,被依法认定为假药及有毒有害产品,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窝点6个。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及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查处康强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其中,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现场摆放健康坊温热理疗仪和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提供免费服务,吸引老年人进店体验。当事人通过产品使用指南向消费者介绍产品。该指南对健康坊温热理疗仪的适应症及效果的介绍大大超过其核准的适用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在介绍健康坊电解还原制水机制成的所谓“功能水”时列举了20余种病症的饮用量和见效期,并在见效期中使用了“改善”、“明显改善”、“见效”等用语。同时,当事人在体验区内向消费者播放产品相关视频,视频中利用统计数据及医护人员形象宣传健康坊温热理疗仪的疾病防治功能,并对其适应症进行了夸大、虚假的介绍。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查处采宁保健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部门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长期以赠送日用品、米油等食品的方式吸引老人到店,向这些老人推销高价“保健”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老年人进行“保健”产品介绍活动,现场有5位老人参加。当事人现场销售的保健食品有“FDP福达平磷酸果糖胶囊”和“关宁片”。当事人的会议室摆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投影仪,主要用于播放保健食品宣传课件,执法人员对现场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发现,电脑中存储的“邵立则健康大讲堂”视频课件宣传“FDP”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当事人会议室墙上张贴的宣传广告宣传“关宁片”可以防治骨质疏松,“FDP”对心脑血管疾病、肝炎和糖尿病具有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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