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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食品类广告不得含“热销”等诱导性内容

时间:2022-05-17 12:00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广州日报 点击:
 5月11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印发《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办指引》(下称《申办指引》),明确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

【直报网北京5月17日讯】(广州日报)5月11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印发《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办指引》(下称《申办指引》),明确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以及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保健食品应显著标明不适宜人群等

省市场监管局介绍,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须经依法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申办指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应按照广告申请类别标注为“粤食健广审(视/声/文)第XXXXXXXXXX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应按照广告申请类别标注为“粤特食广审(视/声/文)第XXXXXXXXXX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

值得注意的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八种情形。

比如,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原标题:这些食品类广告不得含“热销”等诱导性内容)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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