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 北京10月27日电(本站记者报道)记者从商务部官方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地 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能,日前,国家商务部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后, 发出《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直销企业设立 分支机构的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通知指 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销市设立 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通过注册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直销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部门应征求拟设 立分支机构和已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者分别征求当地 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 通知要求,拟设立分支机构和已设 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 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结合当地同级公安、工商部门意见函复注册地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同级工商、公安部门审核直销企 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事宜,并在报商务部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报 告。 通知说,商务部收到上报材料并审核无异议后,就直 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征求工商总局、公安部意见。如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无异议, 商务部做出批准决定。直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直销企业信息报备、 披露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应依法加强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建设及相应信息报备、披露情况的监管。 以上的规定和要求,商务部已经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通知 要求,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有关的司联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