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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网络传销案件的 查处策略和法律评析

时间:2012-05-03 03:45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直销报道网 点击:
  直报网北京5月3 日电(陈首考撰文)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分别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1年12月2 日,收到云南、浙江等地的实名举报信,举报厦

 

直报网北京5月3日电(陈首考撰文)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分别 于2011年11月23日和2011年12月2日,收到云南、浙江等地的实名举报信,举报 厦门Q公司涉嫌网络传销。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厦门Q公司在厦门S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情况下, 设立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立体网店和景点股份。为尽快吸收资金,当事人采取金 字塔式结构组建传销网络。办案人员根据电子证据,绘制出该传销组织完整的会 员上下线关系树形图。截至案发,该传销团伙已发展会员298人,层级最高达9级 ;获得会员交纳的费用331.04万元,支付会员推荐奖和级差奖146.3万元。

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我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 纳费用购买立体网店或景点股份,并且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 下线的购买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 规定,构成传销的违法事实。2012年3月22日,我局将本案移交厦门市公安局经 侦支队处理。2012年3月28日,经侦支队对当事人正式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策略

作为一 起涉及福建、云南、浙江等多个省份的群体投诉传销案件,本案具有高度的敏感 性;同时,作为网络传销案件,及时有效固定电子证据、防止当事人篡改,是成 功查处案件的关键。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先后采取了以下三个策略, 确保了本案的顺利查处。

从外围调查着手。本案不存在会员 被控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也没有对会员进行集中授课或培训的情况;会员地域分 布较广,上下线的联系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在还没有详细了解整个传销组织运 行方式的情况下贸然查处,必然导致大案变小案,甚至因证据不足无法成案。因 此,办案人员决定先不与当事人“过招”,而是集中精力从调查当事 人接收钱款的账户、会员网站、下线会员等外围调查着手。

从电子证据着手。经查,当事人设立的电子商务网站服务器位于厦门,因此办案 人员直接联系该网站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调取该服务器数据。该网站上有 一个“VIP会员”链接,根据查询,该链接的IP(网络之间互连协议 )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经联系举报人确认,该链接为会员的后台登录地址。 2012年2月23日,在沧州市工商局的大力协助下,办案人员联系上该IP地址所在 通信运营商,备份该网站所在的虚拟机镜像文件,并计算MD5(消息摘要算法第 五版,为计算机安全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散列函数)值固定电子证据。根据获取 的电子数据,办案人员获取管理员账户和密码,绘制出该传销组织完整的上下线 关系图,取得了当事人收取会员钱款明细、支付下线报酬记录等一系列关键证据 。

从下线会员着手。办案人员根据电子证据,从下线会 员着手,对最后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侯某进行询问,然后分别对侯某直接上线王某 及王某上线郑某进行询问,最终才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由于事先准备充分,查处 策略得当,办案人员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对该传销组织头目询问调查时非常顺利 ,短时间内就实现了结案。

法律评析

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相对 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易被修改等特点。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 力?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 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工商执法人员开展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既明确了要求, 也提供了方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本案中,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 员决定在不影响该会员管理系统网站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搜集证据,因此决定不扣 押当事人的物理服务器,而是采取在线备份镜像文件的方式进行取证。在实际操 作中,办案人员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确保相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制作现场笔录 ,详细记录取证时间、地点、过程等,通过计算镜像文件的MD5值等技术手段确 保镜像文件的唯一性,并邀请电信运营商等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见证;在当 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登录“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并打印出所有会 员的详细信息、支付下线报酬的记录等关键数据,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面证据, 由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制作询问笔录时,加入电子数据的分析结果、现场检查 记录等相关内容,使询问笔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述三个步骤,使电子证据 与传统证据相互印证,确保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关于传 销活动的追诉对象。在本案中,由于该传销组织以厦门Q公司名义开展传销活动 ,因此我局以厦门Q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进行立案。根据调查,该公司的两名股 东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负责财务管理和培训,是该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 操纵人,属追诉对象。另有19名会员通过介绍发展下线获利超过1万元,但不属 组织领导者,经与公安机关沟通确认,这部分人员应按“非法经营罪 ”进行追诉。因此,本案中的2名股东和19名获利超过1万元的会员都属追 诉对象,但最终定罪将有所不同。▲

作者工作单位:福建省厦 门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朱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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