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违反《广告法》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辉春表示,《广告法》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涉及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八条。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为“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标准为“虚假或引人误解”;表现形式为“与实际情况不符”;结果为“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 张辉春表示,巴克集团的多款产品如果宣称或者暗示具有医疗功效或治疗效果,则应当归属于药品一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药品的研发、上市、生产包括广告,均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资料显示,巴克集团前身于2001年由董事长恵连旺创立,是以皮肤及组织细胞再生医学产业化为基础,集产、销、研、临床、健康产业为一体的现代化医疗生物科技企业。 恵连旺除了担任巴克集团董事长外,还身兼多职:迈巴克集团董事长、细胞再生技术创始人、巴克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迈巴克职业培训学校创始人、唐山巴纳克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迈巴克(河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迈巴克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创始人、巴克医院(原巴克烧伤医院)创始人。另外,其官网称,中国大健康产业集团执行董事惠连旺凭借其独特的细胞再生技术被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教育标准化研究所聘任为客座教授。 巴克集团官微显示,在打造细胞再生高端产品的同时,惠连旺创造了独特的适合公司发展的营销模式——模块式营销。公司营销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分为三大板块,即医用产品模块、民用产品模块及区域保护品种模块。 医用产品模块,主要面对全国各省市二甲、三甲医疗机构供货;民用产品模块,采用“互联网+”的新零售模式,为代理提供优质的创业平台;区域保护品种模块,单独设定专供产品,采用传统销售渠道,与各地强有力的代理商强强联手,在全国范围的药店、诊所等实体店铺进行产品推广。 另外,巴克集团称,奉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好方法”,让消费者先通过常规的交易了解产品的神奇疗效,继而患者痊愈受神奇疗效所吸引,实现消费转经营,主动要求成为公司代理,从而实现快速裂变及口碑营销的达成,最终实现集团公司的稳健发展。 (原标题:“细胞再生技术”解决烧伤治疗世界性难题?巴克集团消字号产品宣传疗效被指虚假宣传)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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