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行为,《条例草案》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市场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的,如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最高额度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口罩之外,医疗费用也是应急保障的重中之重。《条例草案》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付费,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本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相协调的机制,健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在医保报销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提出了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保险产品。今年两会期间,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就建议,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对于具体的执行方法,周延礼表示,短期内,可以指导行业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巨灾保险产品,选择有意愿的地方政府,先行开展试点,积累试点经验。中长期内,可以结合各地试点,对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助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个人信息应进行匿名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对个人信息登记,可以有效追踪疫情动态、精准防控。但这些为了保护健康安全的信息背后却隐藏着危险。 “众多场所和软件都在收集个人信息,可能会由于人员保管不善、服务器安全漏洞以及收集主体非法转让、提供给第三方用来牟利等,带来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因应急处置确需发布涉及伤病员、疑似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数据脱敏处理,最大程度保护个人隐私。 据公安部4月15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1522名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治安处罚。 据了解,我国已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涉及网络安全法、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等。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对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收集做了严格规定。 不过,对于采集来的信息如何保存、处理等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个人信息收集主体应符合合法、正当、必要性原则,疫情结束以后如不存在必要性,应当将数据进行销毁。 同时,朱巍指出,针对此次抗疫中出现的关于信息保护的问题,现有法律并不能完全适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多集中在网络范畴。 对于个人信息的后续处理,《条例草案》则提出,收集或者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应当坚持信息最小化采集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泄露;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及时停止继续收集相关个人信息,并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原标题:允许越级上报 北京推公共卫生应急立法)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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