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部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餐馆、酒店、商场、超市、物业单位等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相对较为突出;其次,在违法行为方面,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混装混运问题突出,没有及时将产出的生活垃圾正确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设置厨余垃圾收集贮存设施等违法行为也相对集中。”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温天武表示。 从严查处“混装混运” “第一阶段检查重点主要是居住小区宣传、容器及站点设置、容器及周边环境卫生、居民投放和人员值守指导五方面。5月以来,市级督导组共抽查了全市500多个居住小区。”李如刚表示,下一阶段,将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点位问题;出台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明确责任,继续细化操作规程;做好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和政府推动工作的“双落实”,在传导压力,监督履责的同时,对“混装混运”进行重点执法。 落实到执法层面,将严查生活垃圾混装混运违法行为。温天武表示,加大对单位管理责任人执法力度,尤其对于混装混运及非法接收、违规接收混装垃圾的单位予以从严处罚,有效遏制混装混运违法行为发生。 “厨余垃圾作为垃圾分类行动的关键一步,会有一些主体责任单位为逃避垃圾处理费用对厨余垃圾混装混运。”嘉博文公司总经理助理曹小刚认为,当前仍需不断完善垃圾分类细则,进一步约束垃圾生产主体行为。 据李如刚透露,目前市城市管理委与市城管执法局正在制定《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明确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的操作规程。收集运输单位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即被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 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 改正期限内,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向服务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在走访过程中,石景山区环境卫生中心副主任齐大鹏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自《条例》落地之日起,垃圾收运站即可拒收混装混运垃圾并追溯前一环节相关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刘瀚琳 (原标题:北京垃圾分类满月成绩单)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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