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直报网北京3月5日讯】(西安晚报)3月4日,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4名被告人假冒天津天狮集团名义进行非法传销,以售卖虚拟产品的形式按人头发展下线,谋取利益。庭审中,4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4名被告人中2人为父子 4名被告人中,高某丰1989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高某勋1993年出生,与高某丰系同村村民。王某财1989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与被告人王某茂是父子关系。2018年4月14日,4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公安灞桥分局向灞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灞桥区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月,灞桥区检察院依法向灞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2011年,高某丰在西安加入名为“天狮公司”的传销组织,并在当年发展下线高某勋、王某财加入该组织。2012年,王某财发展父亲王某茂加入该组织。之后,4名被告人在纺织城地区积极开展传销活动,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成员,引诱参与者以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至案发时,4名被告人所在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已发展至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中高某丰下线累计已达120人以上并达到A级“老总”级别;高某勋等3人下线累计达30人以上,并达到B级“老总”级别。 交2800元“认购款”加入组织 经法庭调查,该公司发展和管理模式逐渐清晰。 该公司假冒天津天狮集团的名义,实行层层管理的模式,以售卖保健品的名义发展下线,每份“产品”卖2800元,愿意加入者在交过2800元钱后就获得成员资格,但是没有实际产品。每名成员只能认购一份“产品”,不过可以以他人的名义继续认购“产品”。公司人员级别分A、B、C、D、E五个等级,按规定,发展下线达到一定人数或者售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就能晋升某一层级。管理模式实行“家长”制,每一名“家长”负责管理八九名成员的日常生活,每名成员除了交2800元的“认购款”外,还要缴纳一定的生活费。 至案发时,除高某丰为A级“老总”外,高某勋等3人都是B级“老总”。高某丰称,自己并不是公司最高层级,自己也是经别人介绍加入的,也有上线,发展下线认购“产品”的钱都交给上线薛某了。高某丰还称,公司不限制人身自由,更没有采用任何暴力手段胁迫他人参加,不愿加入者可随时走人。 儿子以帮忙为由将父亲骗进组织 法庭上,4名被告人称,他们都是以介绍工作为名,在自己认识的亲朋好友中发展下线。王某财等人称,案发前,他们曾被公安灞桥分局红旗派出所传唤过,被明确告知从事的是传销活动,但是他们并没有就此收手。 王某财在法庭上供述,自己是在2012年经人介绍加入该组织的,上线为高某丰,自己发展的下线是父亲王某茂,父亲又叫了几个亲戚,但是亲戚后来都陆续离开了。王某财称,之所以发展父亲加入,是因为当时他对该传销组织认识不清,他对父亲称自己在工地上做装修工作,以需要帮忙为由,把父亲从重庆骗到了西安。王某财还以奶奶、姨妈等亲友的名义认购“产品”。 经儿子发展加入传销组织后,王某茂也积极发展下线。王某茂称,自己在外打工多年,来到公司后他感受到了从未有过的“尊重”,这让他决定加入该组织。2017年,王某茂的级别达到了B级,当“家长”管理七八个成员的同时,王某茂还管理着八九个“家长”。 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灞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丰等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高某丰情节严重,4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分别给出了量刑建议。 据了解,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之前,4名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表示认罪认罚,但是高某丰的辩护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高某丰发展下线达120人以上不予认可,提出异议,认为一个成员只能购买一份“产品”,但是可以以他人名义继续购买“产品”,以他人名义购买“产品”并不能算入发展的下线。据此,认为高某丰实际发展下线并没有达到120人,达不到A级“老总”级别。中午12时许,在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新闻链接 天津天狮集团曾专门澄清 针对“假天狮”冒充天津天狮集团名义进行传销活动,2018年9月,天津天狮集团曾专门发布公告,提醒群众以免被蒙蔽和欺骗,其中提到“假天狮”传销组织假借与天狮公司合作的名义,对外宣称为“天津天狮”或“天狮生物发展”等进行欺诈活动,实际业务则与天狮集团无关。 (原标题:发展下线谋取利益 "假天狮"传销组织4名被告受审)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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