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29日讯】(人民法院网)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一起大型传销案,被告人王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等11人先后加入某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正在运营“国家项目”。缴纳3900元即可加入项目成为会员,并获得一张会员卡及某品牌化妆品。 被告人王某等人称其参与运营的项目目的是构筑祖国经济长城。将来这张会员卡在项目启动之后可以代替身份证、银行卡、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持有该卡出入国家级旅游景点可以免费,并且每年都有15万元至60万元的分红,卡内的分红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地点直接消费或者透支使用,持续拿200年的分红,三代人可以受益。但是由于该项目截至目前还没有启动,因此至今未发过任何分红。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传销模式为“五级三阶制”,按照推荐人数来分级。普通民众交钱可以成为会员,之后是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成为代理商后是领导阶层。下线人数包括直接推荐的人和下面各个级别推荐加入的人。每一分级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和晋升。被告人王某等人均已晋升为代理员级别,对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介绍他人以3900元购买一份项目,相对应可以得到一份销售奖金368元。被介绍人自动成为介绍人的下线。下线再推荐人的话,也会有提成奖金。领导层每隔2个月会发放上述提成奖金。 被告人余某到案后称,自己当时是觉得这个项目是真的好,因此把这个项目介绍给几个跟自己关系好的人,怕将来他们知道自己加入这个项目之后,会埋怨自己闷声发财没有告诉他们。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所谓“项目”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等11人积极参与其中,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属行为犯,各被告人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人员犯罪即告既遂,且各被告人于犯罪后未主动退还下线人员缴纳的入会费,故各被告人均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11名被告人的坦白、自首立功、主从犯等情节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运营“国家项目”发展会员 11人传销获刑)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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