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理财经理非法集资合计近2亿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去年9月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邹某琳在担任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时,曾向客户推荐非本行理财产品,后因发售方问题未按时还本付息致购买产品方利益受损,即发生“飞单”情况。而且此案还涉及光大银行另外一位员工——朱某蓉。 根据二审刑事判决书,邹某琳、朱某蓉在担任光大银行真新支行理财经理期间,经他人介绍,得知骏福公司为投资房地产项目对外募集资金。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间,二人为获取骏福公司给予的投资额一定比例的高额佣金,通过电话联系、在真新支行现场宣传等方式,公开招揽众多银行客户等签订骏福公司“瑞昌中央商务区投资基金”、“余干四安天城投资基金”协议,并对外承诺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固定回报。 根据同案关系人褚某的供述,?2013年6月至8月间,朱某蓉通过张某1为其销售,其支付张某1佣金,2013年8月后其直接支付佣金给朱某蓉。瑞昌中央商务区基金的佣金,投资时间一年期的按照销售金额4.8%比例支付,一年半期的按照销售金额6.5%比例支付。邹某琳余干四安天城投资基金的佣金其分别按照销售金额6.1%(一年半期)、7%(两年期)比例支付,朱某蓉的均按照销售金额的5.5%比例支付。 其中,剔除重复投资后,邹某琳招揽投资人50余名,非法吸收资金1亿余元,收取佣金500余万元;朱某蓉招揽投资人60余名,非法吸收资金9000余万元,收取佣金400余万元。 所募款项大部分被骏福公司转至外地房产公司账户用于建设“瑞昌中央商务区”、“余干四安天城”相关房地产项目,部分用于兑付投资人已到期本息。 2015年7月22日,邹某琳、朱某蓉经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至案发,上述两支基金均未能完全兑付,大部分投资人本金仍未得到实际兑付。 值得一提的是,邹某琳收取佣金500余万元,在案发前返还骏福公司400余万元;朱某蓉收取佣金400余万元,未退出违法所得,并供认均用于赌博。 上海法院二审判决,邹某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朱某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事实上,上海银保监局已于去年8月对朱某蓉作出禁止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朱某蓉作为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银监局认为,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朱某蓉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18年8月8日。 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成立于2003年7月。天眼查显示,光大银行上海真新支行曾因借记卡纠纷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 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透露,此次邹某琳被终身禁业可能是监管部门继司法部门作出判决后银保监机构进行的行政处罚。“近期,多地银保监机构都对一些此前涉嫌刑事犯罪的银行机构人员进行了追加行政处罚。”他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