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29日讯】(天津二中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案情回放 曹某通过淘宝网平台从F生物科技公司认证的企业店铺购买了6瓶“亚新牛樟芝台湾进口100粒装高浓缩台湾牛樟芝胶囊”,总金额9600元。 曹某收到商品后,经查询得知牛樟芝不属于我国食品原料,且F生物科技公司销售产品采用的剂型为胶囊,标识等信息不全。F生物科技公司称该产品系台湾地区生产,但无法提供该产品通过了进出口检验检疫的证明,也无法提供该产品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的证明。 于是,曹某将F生物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F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9600元,并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96000元,合计105600元。 裁判理由 曹某通过F生物科技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认证的网络店铺购买商品,F生物科技公司也认可曹某从该公司处购买了涉诉商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曹某主张涉诉食品中添加的牛樟芝不属于我国允许添加的保健食品原料。F生物科技公司虽提出属于保健食品,并主张该产品系台湾地区生产并进口,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通过了进出口检验检疫,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我国或生产地的食品安全标准。 因F生物科技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出售的商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故其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故曹某主张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关注该保健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验检疫和备案手续。同时,销售者在销售进口商品特别是进口保健食品时,也应当注意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备案审核手续。 (原标题:万元购买进口保健品——不合标准、标识不全、未经检验)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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