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与王珍一样将陈锡昭告上法庭的还有吴双玲。吴双玲也是经人介绍了解到九天绿的原始股权“投资项目”,于是将投资款交由陈锡昭帮忙购买股权。陈锡昭共计收了吴双玲7.1万元款项,用以购买九天绿发行的原始股权,其中,有2.38万元用来购买了1万股九天绿公司的股票(每股作价2.38元),剩余欠款未能返还吴双玲。因此,吴双玲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将陈锡昭告上法庭。 然而这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本的经济纠纷演变成了经济犯罪。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2016年10月7日,陈锡昭就有关货物及九天绿公司股票17万股的质押问题进行了结算,在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中,陈锡昭自认共代理包括王珍、吴双玲等在内的六十余人向九天绿公司购买股票,购买股票总额超过1000万元。 九天绿方面对陈锡昭的说法没有异议。 九天绿部分产品展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2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00万元)”等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九天绿公司很显然不具有发行股票的资质条件,擅自以股份公司的股票方式转让股权,且其吸收取得的款项数额已经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数额,法院认为九天绿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 二审裁定吴双玲、陈锡昭案为经济纠纷案,陈锡昭仍应退还购股剩余钱款。但是九天绿公司在整个纠纷过程中暴露出的原始股之殇却是无法掩盖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