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深化改革是金融发展与稳定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关键是让金融业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推进。对于城商行,深化改革的落脚点还是要放在加快自身改革和转型发展上,通过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从外延式扩张向质效优先发展转变。城商行改革转型的核心和根本,就是要完善与新发展理念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把好风险问责第一道关口。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银行最关键、最根本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银行行稳致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商业银行承担着极其重要的经济功能和社会责任,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更事关存款人的权益、事关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对于城商行的公司治理建设,王兆星指出,城商行公司治理不完善的问题是相对比较突出的。从风险事件和案件来看,个别城商行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尤其是当前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以往被高速增长所掩盖的问题将水落石出。这既是一些金融乱象和金融风险的根源所在,也是制约部分城商行进一步转型升级的短板和软肋,还是影响城商行群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必须下大决心、大力气加以改进。” 他还指出,公司治理没有最优,只有更优,不存在标准模式。可以明确的是,有效的银行公司治理,不能是简单追求利润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而应是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的“共同治理”,既做到防范内部人控制,也要防止一股独大、外部人不当干预。要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推动完善银行股权结构、优化法人治理架构、强化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建立高效的决策与制约机制以及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城商行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改革。 第一,公司治理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委在“把方向、谋战略、抓改革、促发展、控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合理界定不同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要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所制定的一系列经济金融大政方针。 第二,要强化“两会一层”的履职能力。城商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要承担起管控风险的首要职责,充分把握银行业务模式、业务结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不断改进全面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提升内审覆盖面及其效能。不断优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结构。银行是企业,不能办成官僚机构,既要体现精简,也要体现高效和权责。独立董事不能成为大股东和高管层的代言人,应坚持独立性、专业性,提高履职能力,保护好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对董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及时淘汰不具备履职能力、不作为、乱作为的董事、监事。我们既要对机构问责,同时也要对董事、监事及高管问责,这也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 第三,要强化股权管理。最近,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股权管理是城商行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深刻影响着银行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有效性。近些年来,城商行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融资等方式,股权结构总体得到优化。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有的城商行历史上出于化解风险的需要,在股权结构上存在先天不足,所有者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因此,强化股权管理,是城商行做好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环节。城商行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减持、增资扩股、扩大开放等方式,引进注重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能带来协同效应的战略性股东,也欢迎依法合规的财务投资。在股权管理上,必须落实穿透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严格股东行为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切实落实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严防股东利益输送。 (原标题:银监会副主席:严打乱办金融、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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