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禁止传销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基本完整,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上述过程清晰地表明,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懵懂到觉醒、从行政到刑事。伴随着对传销行为的认识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过程虽然磕磕绊绊,但毕竟逐步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包括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禁止传销法律法规体系。 传销的构成要件 组织要件:发展人员,组成网络 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也被俗称为“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简而言之,传销行为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第二,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第三,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三点,就可以认定构成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 个人层面:传销活动宣扬的价值观,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往往造成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传销者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社会层面:传销滋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偷盗、抢劫、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如不严厉禁止,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国家层面:因传销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国家政治安全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阿尔巴尼亚,1996年以金字塔欺诈为导火索引发的全国骚乱,最终造成执政政府倒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