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报送方式和过渡期,将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报送时间延长至2024年1月1日。
《公告》指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在选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的原料时,应当通过向原料生产商索要、查阅文献资料、开展研究试验等方式,收集、获取详尽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整理形成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并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料平台)登记。
《公告》明确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报送方式。原料生产商已经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直接填报该原料的报送码;原料生产商尚未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自行填报该原料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资料,并上传加盖注册人、备案人印章的纸质资料扫描件;产品配方所使用原料中仅部分原料已有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分别按照上述要求,同时采取填报报送码和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方式进行报送。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公告》调整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报送相关政策实施的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所使用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若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补充填报相关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资料,产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由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在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若产品配方中使用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补充填报相关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资料,产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由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闫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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