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24日讯】(中国新闻网)据新京报报道,“中国生物”微信公号8月22日发布消息称,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发展中心主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疫苗研发专班工作组组长郑忠伟表示,我国已于7月22日正式启动新冠疫苗的紧急使用。 坚持原则与灵活应用的平衡 所谓疫苗紧急使用是指,一种新疫苗或药物在尚未按程序获得最终试验结果,也并未按现代药物注册申请批准上市之前,对有一定效果的疫苗或药物,可以批准在某段时间和某种小范围内、小群体中使用的医疗和防疫行为。 疫苗紧急使用目的是在医务人员、防疫人员、边检人员以及保障城市基本运行人员等特殊人群中,先建立起免疫屏障,让整个城市的稳定运行更有保障。现在的新冠疫苗紧急使用就是如此。 迄今,世界上各国都还没有生产出最终经过人体临床3期试验的疫苗,当然也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的疫苗正式上市,供临床和公众使用。如果现在对一些特殊人群,如医务人员使用尚未经过临床3期试验并批准的疫苗,就是紧急使用。也就是说,紧急使用疫苗可能是经过临床1-2期试验,并证明是安全和有效的。 疫苗和药物的紧急使用本质上是坚持原则与灵活应用的平衡。 在疫苗、药物研发和使用上,应当遵循现代医学100多年来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个金标准,也即只有经过大规模双盲对照研究后,一种疫苗和药物才能被证明是否安全和有效,也才能批准上市使用。 具体的大原则是,疫苗和药物要先经过动物实验,再经过人体临床1-3期试验,只有在这些研究都获得可接受的安全和有效的结果后,才能获得批准和正式使用。 坚持原则是必需的,但情况又是瞬息万变的。因此,在实践中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就应当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应用,尤其是针对抗疫和医疗行为。 当疫情变得非常严峻,或者一些病人已处于危急状态,但同时,又有某种尚未经过正式批准的治疗技术或药物有一定效果,或者没有经过最后第3期的临床试验,这时就可以紧急使用,以尝试挽救病人的生命。 紧急使用符合同情使用原则 疫苗或药物的紧急使用在医疗实践中早有先例,其中还体现在药物的同情使用方面。早在1987年,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就正式确立了药物同情使用机制,而中国的法律同样允许同情使用。 《疫苗管理法》规定,当出现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申请,由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论证并同意,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限内紧急使用疫苗。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