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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布多起案例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2)

时间:2018-07-25 11:16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经济日报 点击:
以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以最高检这次发布指导性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

以“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以最高检这次发布指导性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同时,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股市名嘴”朱炜明是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同时,作为“市场资深人士”,他还以特邀嘉宾身份经常出现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公开荐股。观众不知,朱炜明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在电视节目中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2013年2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朱炜明先后多次操作。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炜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11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

“朱炜明案是以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犯罪手法比较新颖。”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说,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总是事先打好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自己则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

“按照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只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顾佳说,朱炜明案件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同时,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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