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不仅仅要统计信息,还要求企业自己“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也就是说,不仅要自查,还要自纠,不仅仅自诊,还要开方。按照《通知》的说法,就是“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原则要求,直销企业依法依规自查自纠,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最后,再“统一向社会公开”。 这既是二次摸底,更像是商务部重新“查户口”。这次摸底在百日行动期间,在此期间企业经营情况会发生一定变化,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当地经营网点的摸排也已结束。此时的摸底,既可以真实反映企业现状,也可以与主管部门摸底情况互证,从而避免“糊涂账”,为后百日行动时期的监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与1月发布的《通知》相同,这两次《通知》均以半个月时间为限。 重新审核登记四项直销信息,自诊开方检验企业自主性 如果说1月的《通知》侧重于直销企业的经营情况,那么本次《通知》偏向于企业的登记情况。 具体来说,在1月下的《通知》中,共有三个统计表,分别为《日常经营情况统计表》、《守法经营状况调查摸底表》、《守法经营状况汇总表》。而本次《通知》中,共计5个统计表,分别为: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直销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审核登记工作汇总表》、《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审核登记表》、《直销企业直销备案产品审核登记表》、《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审核登记表》和《直销企业直销员审核登记表》。
在本次《通知》中,有这样的要求:“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直销企业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和直销员重新进行审核登记。” 重新审核,意味着直销企业登记后有了一个新的起点。 《通知》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服务网点。对已停止使用或营业,网点地址已变更,实际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及企业自身认为有必要撇销的;或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继续予以保留的,企业提出撤销或保留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二、备案产品。对已退出市场销售,已过许可有效期,存在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有关部门检验检测不合格,非本企业生产或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以及直销企业自认为有必要取消的;或对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予以保留的,企业提出取消或保留相应产品备案的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三、直销培训员。对未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已从本公司离职,未取得直销培训员证或培训员证已被撤销,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以及直销企业自认为有必要辞退的;或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继续留任的,企业提出辞退或留任意见,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四、直销员。对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多次违规开展直销业务,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频繁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被投诉举报的,及企业自身认为有必要解除招募关系的;或对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继续予以保留招募关系的,企业依规解除或保留招募关系,确认信息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服务网点、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直销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有效监管的,只有服务网点一项,所以在百日行动开始后,各地要求辖区商务部门一家一家核查服务网点,形成处理意见。但《通知》还是要求企业提出“撤销或保留的意见”,既是推进企业自治,也可以与核查相印证。而备案产品、直销培训员、直销员更多依赖于企业自查,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直销员会不会离开、超范围产品会不会退出目录,直销企业在心理博弈中恐难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