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牡丹江西安区和合永林医疗器械经销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在位于西安区新立一道街小四条路和合永林医疗器械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内容与产品说明书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适用范围不相符,涉嫌夸大所销售的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人民币20万元。 07佳木斯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案 基本案情: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转办案件线索后,对该公司涉嫌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免费向购买“可喜安”牌床垫的消费者赠送“健康使者”数码经络理疗仪。经调查该理疗仪产品外包装及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均未标注产品的生产企业厂名和厂址。该公司已免费赠送出“健康使者”数码经络理疗仪11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流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流通流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08鸡西市鸡东信德堂养生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对鸡东县信德堂养生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养生中心对销售的“骨正基”鞋垫,宣传称具有调整人体总体的骨髂平衡,促使身体的循环系统,神经系统、淋巴系统以及脑垂体的分泌达到最佳状态;对青少年改变身姿,帮助长高。对妇女可帮助恢复产后体型,改变不良身姿、身材。对中老年人可以增加稳定性、减少疲劳疼痛。对职业病人群改善职业病对身体的危害。经查,该产品属使用新型按摩鞋垫,其功能与宣传的功能不一致,属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人民币35万元罚款。 09伊春南岔区幸福之源保健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对伊春南岔区幸福之源保健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者不能提供经销的“华佗生精丸”、“华佗锁精丸”进货凭证,经送检,验检结果为不合格,两种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分别高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值的9万倍和19万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10七台河查处桃山区东方花园出租房无照经营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方花园22号楼2单元101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点无《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现场发现该房屋租赁人石某某持有大量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及无中文标识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该药品无药品批准文号,属于假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经将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移送司法机关。 11黑河爱辉区购遍保健品商店涉嫌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爱辉区购遍保健品商店经营者涉嫌销售假药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在该店营业区货架及里间仓库内,陈列有包括“太田胃散<分包>”在内的14种26批次涉嫌为药品的日本产品、销售记录本5本和快递包裹发货单76张,该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12绥化查处非法“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绥化市北林区形艺美形体内衣会馆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会馆经营者盖某某私自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该会馆未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的直销员培训证,属私自招募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原标题:黑龙江省整治“保健”市场 曝12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一然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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