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2月23日讯】(中国经济网)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市监处罚﹝2022﹞00235号),浙江由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由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在某平台上开设有“Ulike官方旗舰店”店铺销售脱毛仪。 当事人在店铺广告页面中使用“已帮助300万+用户成功脱毛”、“无蓝宝石灼热刺痛热损伤非冰点脱毛光到达皮肤的温度是70°C~100°C”等表述。事实上,上述表述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依据。上述广告页面系当事人制作后发布,广告费用共计124134.95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对广告页面进行了整改。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37.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官网显示,Ulike是由莱集团孵化的全球首个将院线冰点脱毛科技家用化的脱毛仪品牌,自主研发、生产并销售院线级家用脱毛仪。自2013年诞生以来,秉承着创新前沿科技力为品牌核心实力,专注于脱毛领域研究,致力于消费者提供科学、安全、有效的家用脱毛体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原标题:继“擦边”广告后,Ulike脱毛仪再因虚假宣传被罚)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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