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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报网北京1月14日讯】(广东市场监管)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帮助虚假宣传、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系某私域直播平台的技术提供以及运营方,除提供直播、回放、互动等基础功能外,对购买相应价格服务的直播间企业,还提供诸如“设置虚拟用户进入直播间发言、送礼、分享、下单并在直播页显示‘XXX下订了商品’”等“马甲”功能,以及支持直播方自行设置销售数值的“热卖值”功能。上述功能可帮助平台内直播间对直播时的观看量、成交量进行造假,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此外,当事人作为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相关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了审核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六、七项,《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万元。 案件评析 当事人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域直播平台,其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并帮助虚假宣传的行为,助长了平台内不法经营者逃避监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办是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中,全链条打击私域直播虚假宣传的关键环节,既精准打击违规直播间,又溯源查处平台违法行为,有力警醒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公司官网发布业务广告,声称“超低价格 比同行便宜30%”,但实际价格比部分同行高,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向平台内18.98万经营者收取“启用费”5400余万元,但并未提供实质服务,存在不合理收费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42万元的罚款;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18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平台经济监管要统筹兼顾,依法保障各方权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共赢发展。本案对平台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而是竭尽全力地促使平台全额退还不合理收费,充分保障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与和谐。监管部门在后续工作中,指导该平台企业从规则透明化、申诉机制完善、权益保障配套等维度加以改进,构建与平台内经营者“共生共赢”的生态关系,通过合规引导助力企业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无任何隶属、股权、投资、业务等关系,但在多种场合,用宣传牌、推广短片、举行会议、伪造公文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自己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下属单位,并涉嫌借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名义进行传销。经统计,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00.9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商业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违法经营额四倍的罚款,共计1603.6万元。另当事人涉嫌传销、伪造公文,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评析 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是国务院下属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冒用总社的名义,不仅欺骗消费者,更严重损害国家公信力。该案的查处,是落实国家“打击假国企”专项行动的具体实践,充分释放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国企央企“零容忍”的信号,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国企声誉,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强大威慑,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四、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阮某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 广东某利机器有限公(权利人)报案称前员工阮某某于2006至2016年担任该公司维修员及顺德地区代理销售商期间,与公司签订多份保密协议,约定应当保守任职及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阮某某离职后通过隐形股东的方式伙同他人成立了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某公司在短时间内生产并销售与某利公司相同的产品,侵占某利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执法机关在某公司的技术员电脑中、经营场所查获大量涉案技术图纸,经司法鉴定有58张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2019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阮某某罚款38万元。 当事人某公司在明知权利人前员工阮某某存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涉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某公司罚款38万元。 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若企业的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取,企业将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甚至生存危机。该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震慑了企业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违法行为,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主营甲品牌汽车销售,为在竞争中抢占客源,在门店入口摆放对比海报:先列甲品牌A型号与乙品牌B型号汽车的指导价、能耗、加速等8项参数,再专设“缺点”栏,指乙品牌B型号汽车“EV受限、油耗虚标、技术落后、自燃风险高、电池冷媒直冷”,却拿不出任何测试数据或权威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者通过“对比营销”变相贬低对手,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本案中,当事人将未经证实的负面信息以“缺点”形式集中展示,主观恶意明显,既误导消费者,又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有力震慑了同类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全面、有据,不诋毁竞争对手,共同营造公平有序、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 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接到省市场监管局网络监测线索,执法机关锁定当事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通过发送内容不实的短信,引导消费者访问其网上商城,并在商城中通过编辑后台数据,虚标商品评论数量、伪造实时销售动态、设置虚假积分倒计时等多种手段,进行误导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四)、(十)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展现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隐蔽虚假宣传的特征。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技术对抗技术”,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定证据,并准确适用法律,体现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效打击与规范,对维护诚信网络交易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七、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岐分局查处中山某计算机科技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 2025年3·15晚会曝光该公司利用爬虫技术违规抓取用户信息,涉嫌不正当竞争。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联合公安部门组织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开发的软件在20个主流平台上擅自抓取用户公开评论、资料、ID等数据,并实施自动关注、点赞等操作,累计使用5569人次。该行为违反平台协议,扰乱内容分发机制,损害平台声誉与用户体验,构成对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妨碍与破坏。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是滥用爬虫技术破坏网络服务运行的典型案例。涉事企业未经授权抓取多平台数据并实施自动化操作,既违背平台规则,也突破法律底线。案件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决心,警示企业必须恪守技术应用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任何试图突破法律边界的所谓“获客”手段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转嫁费用案 案情介绍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部署,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金融领域突出问题,对某股份商业银行开展靶向核查。经调查核实,该行在办理企业抵押贷款业务中,存在将本应由银行独自承担的抵押评估费,以及应与客户按合理比例共担的抵押物财产保险费全额转嫁给借款企业承担,转嫁金额合计313.9万元。经调查反馈问题后,上述转嫁金额已全部退还企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规定,属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2.7万元。 案情评析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着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是重中之重。本案直指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违规转嫁成本这一顽疾,精准打击了抬高企业融资成本的隐形壁垒,不仅迫使涉案银行全额退还违规转嫁的费用,直接减轻了相关企业的经营负担,更释放出明确而强烈的信号:任何与国家“降费减负”大政方针背道而驰、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查处。 九、湛江市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川市某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介绍 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价格标准对幼儿园用水进行收取水费。2007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间,当事人对其辖区内的64户符合文件要求的幼儿园以高于政府定价的标准违规多收水费合计224822.92元。经整改,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采取张贴退费公告、电话通知、上门通知用户等方式退费,于2024年10月17日完成全部退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2.5万元。 案件评析 政府定价是保障公共服务公平性的重要基石,幼儿园用水事关教育民生。当事人违规多收幼儿园水费,涉及损害对象较多,违法案值金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监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依法责令企业退还多收费用,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减少行政争议,对行业内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督促其自查自纠,规范收费行为,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发生,兼顾了保护用户权益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与“智慧”。 十、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向用户提供燃气工程建设服务的过程中,未执行国家关于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以“燃气表”“罗茨表流量计”等名目向用户收取费用,不仅增加了群众和企业的经济负担,也严重扰乱了公用事业领域的价格秩序。经责令退款,当事人已将多收的18万余元全额退还相关燃气用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要求,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情形及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6.70万元。 案情评析 燃气工程收费直接关系广大企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当事人在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上做文章,间接抬高了清洁能源的市场准入门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仅为企业和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向社会释放了保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本案警示相关经营者,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合规经营,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十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介绍 在省市场监管局部署的医疗收费专项检查行动中,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医院下属社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经查,当事人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规多收费用41.69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和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法退还款项3.75万元,并处罚款41.69万元。 案件评析 该案聚焦基层医疗价格监管痛点,首次将社康机构系统性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通过创新多维度调查手段,突破专业壁垒,积极清退违规收费,实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案件揭露了基层医疗收费漏洞,推动医院整改内部价格管理体系,促进行业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并为“15分钟社康圈”建设、守护民生福祉提供了执法样本,对提升基层医疗监管效能、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十二、某殡仪馆不执行政府定价和价格欺诈案 案情介绍 2018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某殡仪馆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存在两类价格违法行为:一是将本属市场调节价的“清洗费”“包裹费”等多项服务在协议中标注为“政府定价”,误导消费者;二是超标准收取城区内非免费对象的遗体接运费,累计多收21612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标注为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罚款11.75万元。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遗体接运费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退款,没收未退款项215820元,并处罚款216120元。 案件评析 殡葬服务一头连着逝者尊严,一头系着生者期盼,殡葬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所有服务项目均依法依规进行清晰、准确的公示与标注,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同时,应当建立并落实严格的内部价格审核机制,及时纠正偏差。对于已发生的违规收费,应主动、及时清退,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殡葬服务承载着特殊的社会情感与信任,唯有坚守诚信、规范运营,才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声誉与公益本质。 十三、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 经查,当事人开设自建商城,消费者购买一定数额商品后可获得会员资格,并通过扫描推荐码发展会员,要求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关系,最深层级达14层,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此外,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还存在虚假宣传、虚构原价、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处罚款 49.5万元。 案件评析 传销本质上是一种欺诈性的营销模式,它不创造真实价值,依靠不断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或强迫购买价高质劣的产品来牟利。传销活动最直接侵害的是参与者的财,数额巨大,甚至导致参与者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传销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决心,也提醒消费者要擦亮识骗的慧眼,避免掉入“暴富”陷阱。 十四、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介绍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的网络监测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6月运营旗下某生活服务类社交电商平台APP,消费者通过礼品卡注册平台用户后,可在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礼品卡的面值进行优惠抵扣。当事人要求注册用户缴纳费用或购卡成为代理才可取得销售礼品卡资格和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利用代理销售“礼品卡”的方式发展下一级代理,形成上下级关系,上一级代理获得下一级代理缴纳代理费和购卡费用的直接奖励和间接奖励,最深层级达8层,当事人平台共有9.7万个注册用户,5233个代理账号,违法所得127256.1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7256.16元、处罚款127256.16元。 案件评析
当前社交电商平台成为传销高发领域,以“代理返利”“躺赚暴利”为噱头,借助网络易呈现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隐蔽性强等特点。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经营环境的决心,让企业经营者把真实经营、诚信服务作为发展根基,使广大消费者认清传销、识别传销,远离传销的陷阱。 (原标题:违法违规价格收费行为、不正当竞争、组织策划传销?依法严肃处罚!) 责任编辑:一一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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