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抄袭”不应扩大化 《锦绣未央》案彰显法律精神 《锦绣未央》早在2013年前就被指涉嫌抄袭,网络志愿者经过三年时间整理比对,发现这部294章的小说,仅有9章为原创,其余章节涉嫌多种类型219部书目的抄袭。一部小说为什么会涉嫌抄袭这么多部作品?当时有媒体报道《锦绣未央》在创作中有可能使用了“抄袭软件”。 2016年,多名志愿者、作家和编剧共同发起维权行动。当年年底,朝阳法院受理该案。2017年1月4日,11位作家诉《锦绣未央》抄袭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17年2月17日,著名作家温瑞安加入诉讼团,成为第12位维权作家。
《锦绣未央》系列维权案取得全案胜诉,在知识产权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网络小说存在的抄袭风气能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影视公司今后在挑选IP之时,是否涉嫌抄袭必然也会纳入评估体系,这对于影视行业起到了净化风气的作用。 对于“抄袭”的界定细化到具体的语句和情节,本次判决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编剧余飞也曾表示,“很多小说动不动上百万字,但其中的几句话,就跟别人的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也会考虑说要不要把抄袭的大帽子戴他头上。所以反抄袭还是得有一个比例,不要一棍子打死。” 他还提出了“抄袭评估”的三原理。第一是乱序原理,就是要打乱顺序来判断;第二是逻辑链原理,就是把所有的文字表达内容分成情节点和信息点两块;第三叫归纳适用原理。 尽管确实有不少文艺作品存在侵权,但“反抄袭”是一件专业人所做的专业事,决不能将“抄袭”的帽子扩大化。钱钟书说:“诽谤、抄袭、有伤风化——文人吃官司无外乎这三种缘故。”如果抄袭的私人化“宣判”没做实,那么就可能陷入“诽谤”的官司。
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不少“抄袭”变“诽谤”的案例。这跟融媒体的发展下文艺评论的失范有莫大关系。中广联副会长李京盛在上海电视节论坛中就讲到,评论主体和渠道的变化让影视评论有时变成了新闻快评,削弱了文艺的独立性价值,淡化了影视评论的专业色彩。 李京盛认为,融媒体环境下,“写作的随意性成分过强,写作趋时性意图过重,个性化和主观性色彩浓厚,影响了影视评论的客观、公正、理性和严谨,甚至造成了评论者和创作者之间的关系紧张。”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不管是创作者还是评论者,都应该“文责自负”,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行为。 注:本文部分信息参考了公众号“中闻知产”的文章:“《锦绣未央》余下11案宣判,温瑞安等11位作家胜诉,获赔60.4万元” (原标题:《锦绣未央》小说抄袭案一审宣判,12位作家胜诉获赔74万元)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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