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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销全面禁止20年:为何屡禁不止?(2)

时间:2019-01-03 08:19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华夏时报 点击:
入罪起点设置过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曾经撰文指出,传销犯罪屡禁不绝,主要有4方面的原因,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犯罪花样不断翻新、部

“入罪起点设置过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曾经撰文指出,传销犯罪屡禁不绝,主要有4方面的原因,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犯罪花样不断翻新、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等。

首先,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由于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造成取证非常困难;后者依据的则是刑法第224条,但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浦口区霞光幼儿园园长蒋宇霞也曾经于2015年提交过一份两会建议,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制裁传销犯罪的条款,降低治罪门槛。她调查了解到,在具体查处传销案过程中,要想获取到“发展达30人”的证据极难。很多传销组织都将原先的数十人以上的聚集培训改为一对一住宅内培训,集会不超过6人,发展到30人时就分解开来。

“2013年,10余名南京栖霞分局干警花了两个多月查获一个传销团伙,因只获得发展下线29人的证据,检察院认为不能定案,警方只得全部放人。”蒋宇霞说。

其次,打击传销执法与司法不能跟上传销犯罪的形势,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不断地翻新花样,改头换面,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没有与时俱进,使他们容易逃脱法网。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显示,一些传销组织正以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的网络传销也给案件侦破带来了新的难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郭弘曾在“2018 ISC互联网安全大会”上公开表示,现在网络传销都是租用云服务器,但租用时间并不长。若云服务器过期的话,所有的数据就会消失,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取证。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取证周期非常长,调证手续也非常复杂。

第三,我国各部门之间在打击传销犯罪上仍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例如,对于传销行为,工商部门只能采取罚款、没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传销犯罪本质上是人传人的问题,而工商部门恰恰无法对涉案人采取措施,需要司法部门的协助。

最后,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则是打击传销犯罪的最难点。黎津平表示,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响,大多数传销人员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思想使他们想尽办法多骗些人加入传销组织,贪恋其中。

陈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他发现很多被警察解救、遣返的传销参与人员,经常遣返后又私自返回原地,等到下次警察再去查抄那个传销团伙的时候,结果又发现他(她)还在里面,经常是“遣而不返、解而不散”。

“对于国家打击,传销组织有一整套完备的说辞,提前就灌输给了参与者。说这是‘国家宏观调控’,是为了吓唬胆小的人,导致传销参与者不相信警察,只相信传销组织者。”陈鑫说,“而大多数传销参与者同时又是受害者,警察对他们只能遣返,结果变成了‘驱赶式打击’,治标不治本,白白浪费大量人力物力。”

如何才能根治传销?黎津平建议,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将打击非法传销问题列入立法计划,在刑法中专章规定打击传销类犯罪,从法律上、制度上进行完善,并对传销的定义、定性、法律后果、监管部门的分工及职责等问题着重明确及细化。

“在此基础上,刑法中不能仅局限于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头目进行打击,应针对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增设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罪。还要提高传销犯罪的法定刑,降低定罪标准,合理设置人数标准和级别标准,增加犯罪成本。”他表示。

此外,还可以借鉴“反邪教”的经验,在工商、公安、民政、街道等各职能部门设专门打击传销办公室,整治责任落实到片区、落实到直接责任人,把整治工作长期化、日常化,整治责任更加严格化、明确化。

(原标题:中国传销全面禁止20年:为何屡禁不止?)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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