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对策:降低传销入罪门槛,提高行政处罚幅度 尽管直销、传销的概念在法律上有了明确规范,但仍难以避免直销触法,导致乱象不断。 “权健、华林涉嫌传销还因为其产品存在虚假,在所持执照中超出列入直销名目的范围,致使被认定为涉嫌传销。”郭华直言,目前不断出现传销事件,主要源于在“多层次直销”中的产品存在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出现了所谓的“恶劣社会影响的”,致使被认定为涉嫌传销。 涉嫌传销的直销公司会面临何种处罚?郭华表示,这一问题涉及行政和刑事两大层面,“目前我国存在以是否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还存在是不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此,我国对直销行业的监管以及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刘俊海如此评价。 这一规定明确,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2010年5月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许浩律师指出了上述规定的司法实践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许浩建议,应当考虑降低打击传销的入罪门槛。 郭华教授也指出,对于情节不严重即未达到累计120人以上或者传销金额未达到250万元等情形的,执法机构仅仅采用行政处理,主要包括取缔、罚款、没收、拘留、遣返等措施。 许浩认为,按此标准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如此现象:“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传销人员死灰复燃,屡禁不止。 刘俊海亦有同感,他认为《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均是2005年颁布的,距今已14年,“这两部行政法规,由于其立法位阶低于法律,起草时间较早,其存在着一定局限性。” “建议尽快把《反传销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直销规范写入其中。”刘俊海建议,应准确界定多层次直销部门与传销之间的法律边界,并严格监管直销行业,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直销法律制度,并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 “最严格”具有双重涵义。刘俊海表示,从纵向看,直销法律体系要严于我国过去与现行的法律制度。直销业失信现象频发暴露出了直销制度的失灵,是违法传销活动的重要诱因之一。从横向看,直销法律体系要瞄准域外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未来直销立法改革应当全面反思,重新制定直销行业的主体准入门槛打破垄断,早日将直销企业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登记制)。 刘俊海还建议,通过完善传销人员联合惩戒制度,将传销的组织策划者、介绍者、诱骗者、胁迫者都列入失信黑名单。 (原标题:直销乱象背后:专家建议重定行业准入门槛,执法监管待完善)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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