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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生源新零售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和代理模式涉传事件(4)

时间:2022-02-22 01:38来源:中国广告主协会广告舆情 作者:中国广告主协会广 点击:
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

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也明确说到: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总结分析

深陷巨亏泥潭的碧生源,想用新零售来扭转乾坤,可惜自救的模式用错了。只要和传销沾边的企业,没有一个会有好结果的,也希望碧生源新零售能清晰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而端正市场营销理念。当然也提醒投资者们,对于有问题的项目就不要去参与了,毕竟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传销就是一将功成万骨枯的把戏,遵纪守法才是咱平民百姓不被骗的根本。

四、舆情点评

碧生源新零售的产品的虚假广告和它的代理模式,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怀疑,影响了广告的正面作用,而使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巨大的阻碍,对整个经济制度与经济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不信任,互相提高了防范措施。

为了防止不良影响产生及扩散,希望碧生源品牌能够重视此次舆情事件情况并积极处理。此外,密切关注此前敏感预警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制定有效应对措施。鉴于监测结果中负面舆情时有发生, 应吸取相关经验教训,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

(原标题:碧生源新零售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和代理模式涉嫌传销事件)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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