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秒见效,还可“缩阴”? 除了所含成分被包装出了种种神奇功效之外,这款产品本身也被经销商们晒出的宣传材料指出具有“缩阴”功效。 但正如前文所述,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不包含“缩阴”二字。可见,这种广告宣传方式涉嫌超医疗器械范围宣传。根据我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九条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关于近年来在网上围绕着某些械字号产品传出的所谓“缩阴”作用,“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早已有过揭露:近年来,缩阴产品一直被医生戏称为“智商税”。批文是消字号产品或者是医疗器械,但预期用途或适用范围中不含“缩阴”,却在宣传语中加入“缩阴”等字样,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外,在功效方面,这款产品还被承诺可以“3秒钟见效、3分钟止痒,3天快速修复”。 可见,这样的宣传方式涉嫌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以及保证。而且上述宣传图片在晒出数据的同时,并未表明数据的出处,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显然有关宣传图片并未标出数据的出处。对此,《广告法》第四十条指出,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上述数据属于虚构,或者晒出这样数据的宣传人员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予之证实,那么,根据《广告法》规定,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行为,也属于虚假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