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工作人员于当日收取了原告支付的20000元押金,并同时告诉原告正式租赁合同需要在11月11日签约大会上签订,当日只能先给原告开具收取20000元押金收据,在10月24日至11月11日期间为犹豫期,如果有不打算租赁的想法可于11月11日签约大会当天提出不租,只要于11月11日当天不签商城合同,押金会全额返还。 11月8日,闭某某向原告出示一份空白无盖章的租赁合同要求原告签字,原告不同意签订这份合同,当即向工作人员姜某某、闭某某提出不租丙丙商城这两间商城铺面了。闭某某表示既然不租了,押金也要等到11月11日才能退还。 11月1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的营销总监方云及闭某某明确表示不再承租,方云承诺5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给原告。 (出现在丙丙团合伙人名单中的方云) 但被告仅在2016年12月1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1万元押金,余下的一万元押金截止原告报案之时仍未退还。 最终,被告的丙层投资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覃某某予以支持,判决丙层投资公司返还押金1万元。 此外,围绕着广西丙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法律纠纷,还有一宗民事诉讼的开庭信息,原因不明。据猜测,在丙丙团官方公开的100位共享合伙人名单中被除名的这三位,很可能就是上图中的担任原告的雷氏三兄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