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4月9日讯】(北京大学经融法研究中心)在美国,传销被称为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不同于我国对传销的单一定性,美国对于金字塔骗局的定性可谓“形式多样”。在联邦层面,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邮政总局(USPS)分别依据相关法律,对金字塔骗局的性质作出认定,并进行规制;在各州层面,也有多种类型的法律对金字塔骗局进行规制。美国法院在判定多层次直销组织是否构成金字塔骗局时,常常引用Koscot案的标准。FTC主要围绕直销组织以招募下线还是产品销售为导向进行分析,SEC则从投资合同的角度对金字塔骗局进行界定。基于美国立法、判例对传销定性和规制的经验,有必要对我国法律规范中关于传销的界定加以完善,并为监管机构准确认定传销提供经验借鉴。 张天明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审理。张天明所创立的“善心汇”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旗号,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截至案发,“善心汇”传销案件的受害者超过五百万人,涉案金额超过千亿元,张天明个人非法获利近26亿元,规模上创近年来传销案之最。 传销在我国政府的强力打击下依然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其善于通过花样翻新进行伪装,打着资本运作、消费返利、互助投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扶贫济困等幌子开展活动。传销虽然在形式上花样百出,但本质运作模式都是一样的。只有认清传销的本质,执法部门才能实现精准打击,使广大群众避免落入传销的陷阱,也让直销组织免于被误认为传销组织。 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我国行政法规中对传销的这一界定是否准确,“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是否准确把握了传销的本质?对于这些问题,不妨回到对传销规制最早的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 一、美国法中传销概念解读 在美国,传销概念与多层次直销紧密结合,如何将违法的传销与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区分开来,一直是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重点。2018年1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TC)发布了关于多层次直销的商业指导意见(BusinessGuidance Concerning Multi-Level Marketing),对多层次直销组织的相关问题以问答形式提供指导。 根据该意见,直销(Direct Selling)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诸如社交媒体平台或者销售人员与潜在消费者的住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与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由此可见,直销作为一种销售方式,更强调的是直销组织绕开传统批发商,而由直销人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这种建立在一对一服务基础上的销售模式,根据销售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单层次直销(Uni-Level Marketing)与多层次直销(Multi-LevelMarket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