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案中,法院发现在Koscot成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无论是Koscot还是其分销商,他们手头都没有任何产品可供销售。即使在一年多后,Koscot开始生产销售产品,还是无法保证能够持续对分销商的订单需求提供充足的供应,特别是一些受欢迎的产品。Koscot在1967年8月成立,而其1968年的总产品收入只有很少的255,000美元。也即Koscot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分销商资格的销售,而基本上没有关注其零售业方面。 为了诱使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金字塔骗局,Koscot每周都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个地点,举行“机会会议”(Opportunity Meeting)。在会议上,有相关的电影播放或者演讲活动,宣传通过介绍他人加入组织,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大笔钱财。在大多数情况下,机会会议是严格按照分销商培训手册的教程进行,主要就是为了刺激那些参会的人群,诱使他们做出投资决策。但事实上,大多数的分销商难以招募下线,而且招募的下线很少能够待够三个月。因此,大多数分销商的销售业绩惨淡,以至于他们最后选择将产品卖给自己的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 由此可见,Koscot的参与者加入该公司主要是为了分销商资格的推广与销售,而化妆品的销售只是附带的。此外,Koscot为了能够留住这些参与者,往往制造假象,使后者认为产品拥有广大的销售市场,很容易招募下线。除了早期加入的分销商,剩下的大部分分销商都是被公司关于分销商资格与收入的不实陈述误导而购买该分销商资格。 (二)FTC通过Koscot案对金字塔骗局的认定 1、FTC以组织支付参与者报酬的收入来源作为核心标准 FTC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下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其目标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消除与预防不当的商业行为。根据FTC法案第五章,FTC拥有对消费者不公平或者欺诈性商业行为进行管制的权力。对于金字塔骗局,FTC认为骗局组织者利用多层次销售形式(multi-level-merchandisingprogram),招募了许多的参与者。他们是被组织声称的丰厚收入情况诱引参与,而事实上并没有机会能收回他们所投资的大量钱财。这些行为构成了“关于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欺诈行为与实践(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被FTC法案第五章所禁止。 在对Koscot的意见书中,FTC给出了关于金字塔骗局的经典定义:参加者向公司支付金钱,来获取(1)销售产品的权利;(2)因发展其他参与者加入计划而获得奖励的权利,而且这奖励不涉及将产品销售给最终使用者(ultimate users)。对于大多数参与者来说,第一个要件,即通过支付对价以获得销售产品的权利,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因为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报酬,远不及通过销售分销商资格获得的报酬多。如此一来,公司和其分销商都将注意力放到招募下线方面,从而会忽视或者排除掉零售的存在,为健全零售行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第二个标准是认定金字塔骗局的关键。虽然不注重产品销售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产品销售,但是少量零售的发生并不能避免被认定为金字塔骗局,公司更不能以其有产品销售作为抗辩事由。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看计划的关注重点。如果计划重点关注招募新的下线从而获取利润,而不是聚焦于将产品销售给最终使用者,那么该计划有被认定为金字塔骗局的可能。由此看来,FTC在判断金字塔骗局时,主要是看组织的报酬结构。如果参与者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向其下线批发(wholesale),或者由下线支付其他费用,而不是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则可能被认定为金字塔骗局。这样的报酬安排,使得参与者都会不遗余力地介绍新人加入,积极向其下线批发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