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scot案便是运用广义垂直共同标准的典型例子。在该案中,分销商在销售和招募方面并不需要付出过多的努力,相反他们只要把潜在参与者带到宣传会议上,然后公司的职员便会负责主持会议以及承担起销售和招募职能。因此,分销商所需要做的就是把潜在投资者带到会议,以及每月购买超量的商品。基于此,法院认为:所有投资者的利益依赖于Koscot会议,以及招募与销售方面指导方针的高效可行,因此存在共同事业。 3、依赖他人努力而获得收益的期待 相较于前两个要件,该要件更是经常受到法院严格审查,是判断投资合同是否存在的关键要素。Howey测试对于该要件的原文表述是投资合同“仅仅(solely)依靠第三方的努力”。但在大多数多层次直销组织里,分销商为自己的成功都会贡献自己的一些力量,例如他们寻找新的投资人,并将潜在投资者带到招募会上。S.E.C. v. Glenn W. Turner Enterprises, Inc.案中,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对于这个要件,应该对其进行功能性解释(functional approach),而不是简单做字面解释(literal approach)。考虑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给公众提供充足的保护,在定义投资合同时不能对“仅仅”这个词作严格或字面上的限制,相反应做实质的分析,从而将那些形式上不符,但本质上属于证券能够被归入到证券法的管制。 所谓功能判断,是指在判定投资合同时,并非要求完全排除投资者的努力,而是要看投资者的努力是否是举足轻重的(significant)。即使投资者也付出一定努力,但如果该努力只是名义上的或者不显著的,而业务的成败主要依靠他人的努力,这种构造仍然属于投资合同。 对于这个要件,更合适的表述应是“毫无疑问具有显著意义的应是其他人而不是投资者的努力,此等实质管理努力将会影响企业的失败或成功。”结合Koscot案,Koscot在招募时的工作方法主要如下:投资者会招徕潜在投资者参与机会会议,在那里潜在投资者会被介绍参与Koscot计划。在最初阶段,投资者唯一的任务就是吸引人们参与会议。一旦能够将潜在投资者带到会议,Koscot的员工会向潜在投资者展示加入组织的好处,营造组织与投资者富裕的假象,潜在投资者很容易在这种充满煽动性的氛围中受到鼓动,希望加入公司以获取这种谋取暴利的机会。招募计划的最后阶段就是签订合同,完成交易。最终完成交易的行为实质上只是象征性的,因为潜在投资者往往在机会会议或者类似的考察旅行时就被煽动,Koscot招募成功的关键性因素在于机会会议对潜在投资者带来的巨大诱惑力。 综上,SEC在认定金字塔骗局是否构成证券法规制下的投资合同时,主要是判断参与者的收益是否与公司招募下线的努力紧密联系。若公司招募下线的努力具有不可置疑的显著意义,从而影响到整个金字塔骗局能否继续运营,SEC往往会将其认定为销售未经登记的证券以及涉及证券欺诈,从而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四、美国传销认定标准对中国的借鉴 通过分析美国对金字塔骗局规制的立法与判例,可以看出美国FTC与SEC对传销规制的界定思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仍然比较狭窄,无法像美国那样通过“投资合同”的定义将传销纳入《证券法》的管制;但这并不妨碍直销企业在我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从而进行处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国仍可借鉴SEC对于传销的认定思路。比如直销企业为避免被认定为这种集资性质,应将企业重点集中在产品销售上,注重对分销商产品销售技能的培训,构建合理销售渠道,让分销商通过自己努力而销售产品从而获得收益;避免做出加入组织能够得到高额回报的承诺,给分销商造成不合理期待,认为只要进行金钱投资加入组织便能获得收益,使分销商处于“被动”投资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