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投资合同的判断,美国主要是根据SEC v. W. J. Howey Co.一案确立了判定标准,即投资者将金钱投资于一个共同事业,期望能够通过发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努力使自己获得利润。在Koscot案中,上诉法院也遵循该路径,将投资合同的判断拆分为以下三个要件:(1)金钱投资;(2)投向一个共同事业;(3)依赖他人努力而获得收益的期待。 1、金钱投资 对于这个要件,法院主要判定该金钱是属于“金钱支付”(payment of money)还是“金钱投资”(investmentof money)。金钱投资本身带有获利或者失败的可能,但是为了购买商品或服务而支付的金钱本身并不带有这种属性。 大多数精明的公司不会要求参与者在加入公司前支付一笔金钱,而是要求他们购买一些个人配额(personal sales quotas)。如此一来,公司辩称说这属于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而不是投资。法院反对这一说法,认为判断的关键是看这个计划是否包括对共同事业的投资,而且利润主要来自他人的努力。如果满足了这个测试,那么这个企业是否是投机性或者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是否具有价值都不重要。 即使产品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产品的购买是强制性的,那么也相当于入门费,符合金钱投资概念。是否强制性的判断不能仅通过书面宣传材料或者其他口头宣传,更重要的是,组织是否将这种产品购买作为参与到奖金计划的必要前提。如果只有每个月购买产品以符合个人和群体的产品配额要求,才能真正参与到公司的奖金分配,那么这种所谓的可选择性,实质上也是强制性,从而满足金钱投资的要件。通常第一个要件并不会引起很大争议,在Koscot案中,上诉法院直接认定参与者购买的是管理者资格(supervisorships)以及分销商资格(distributorships),因此构成金钱投资。 2、投向一个共同事业 投向一个共同事业是指在发起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一个“共同事业”。而对于判定是否存在共同事业,存在三种认定标准:(1)水平共同标准(Horizontal Commonality);(2)狭义的垂直共同标准(Strict Vertical Commonality);(3)广义的垂直共同标准(BroadVertical Commonality)。 其中,水平共同标准要求投资者将他们的投资集合(pool)在一起,并按比例(Pro-rata Basis)分享收益。若适用水平共同标准,直销组织很有可能并不会被认定为共同事业。首先,分销商按月分别向直销组织购买产品,其所支付的费用是否构成投资集合仍存争议;其次,直销组织利润的分配通常不是按照分销商最初的投入(contribution)“按比例”进行分配,而是按照其所招募人员多少进行分配。招募的人员更多,发展的下线组织更大,则分销商分到的利润也更多。因此,水平共同标准过于僵化且易被多层次直销组织规避。 狭义垂直共同标准要求投资者与发起者的利益得失紧密联系,也即双方的利益处于同升共降(riseand fall together)的关系,投资者与发起者的财富相互交织并且相互依赖。根据狭义垂直共同理论,发起者的收入往往直接与投资者投资获利相挂钩,或者说投资者的财富与发起者的财富相挂钩。但是如果单纯用狭义垂直共同标准,多层次直销组织的产品计划并不能构成证券,因为每一个个体分销商的利润都有可能独立于多层次直销组织。例如,分销商因为自己的销售或招募努力而获取利润,而公司有可能在同时期利润减损,遭受损失。反之同理。 广义的垂直共同标准要求,投资者的财富应当是相互交织而且依赖于寻求投资的人或者第三方的努力和成功。对于多层次直销组织来说,广义垂直共同标准是最难推翻的。因为它并不是与可以量化的数据(如获利和损失)相挂钩,相反其是建立于发起者努力这样一个宽泛的概念之上。而判定分销商的获利是否与发起者努力相关,需要详尽的事实调查。 基于推广营销的目的,大多数的多层次直销组织都会宣称,公司会为参与者打点一切,公司的组织和运营将确保参与者的获利。而在法律角度上,这足以让监管者认定分销商的努力与获利,都建立在公司营销和组织方面的高效可行上,因而构成共同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