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屡禁不绝?多地严厉打击“套路贷” 自去年年初,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在京召开后,明显看到,全国多地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多家非法互金平台爆雷被查等密集见诸报端。 近年来,多地严厉打击“套路贷”,持续执法高压态势。 今年2月26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情况,数据显示,截止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非法团伙1664个,共破获恶意放贷、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相关案件共计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人,并查封涉案资产35.3亿元。 今年6月26日,上海警方公告,今年以来,针对严重侵害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上海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出重拳、下重手,共捣毁“套路贷”犯罪团伙68个,挽回市民群众损失1.6亿余元(人民币)。特别是6月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针对“套路贷”作案手法“变异”情况,深度经营打击。 今年上半年以来,黑龙江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涉“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等金融领域案件的数量占全部结案数的10%左右。 今年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称,为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 警惕!“套路贷”常见五大手法 所谓“套路贷”,按公检法部门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针对市场存在的套路贷乱象,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揭露了套路贷的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法,常见有: (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