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6月14日讯】(微商电商调研)2021年1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题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但具体显示不能公开,其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不过,据相关人士透露:“该冻结原因是以上公司涉嫌传销,冻结金额数千万元。 近日,微商电商调研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份《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行政裁定书》),对此案的详细细节及进展有了进一步了解。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账户被冻结后申请复议被驳回 《二审行政裁定书》显示,原审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8日,慈利县市监局立案调查深圳先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在对先东公司涉嫌传销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相关联的先河公司及张龙龙等人名下账户申请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额度冻结。 其中,慈利县市监局于2021年1月13日,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藏匿违法资金”为由,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先河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存款。同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821财保6号、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先河公司在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9200000元、交通银行银行存款12118603.4元。 先河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28日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人先河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21年2月4日依法裁定驳回了先河公司的复议申请。 2021年7月31日,慈利县市监局对先东公司涉嫌传销案调查终结后,对先东公司作出慈市监处字[2021]1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67379164元;3.罚款100万元。2021年8月12日,先东公司将100万元罚款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缴纳至慈利县财政局,慈利县财政局已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原审法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一审中说明,先河公司不是被诉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不属于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先河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由于已经立案受理,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行政裁定书》截图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对于一审裁定,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慈利县市监局向上诉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对先河公司合法权益产生了直接、实质的影响。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了先东公司这一必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未向先河公司提供慈利县市监局提交的证据,未听取先河公司意见也未开庭审理就径行作出裁定。三、一审法院无明确规定情况下直接裁定驳回先河公司起诉,违背了《关于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规定。因此,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上诉人与涉案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行政处罚相对人先东公司未提起诉讼,上诉人没有权利单独提起诉讼。3、上诉人上诉所称与行政起诉状里陈述的观点互相矛盾。4、上诉人上诉称“冻结资金系正常交易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5、上诉人上诉称的程序违法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先河公司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先河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先河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行政裁定书》截图 执行异议再次被驳回 5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又发布一份《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先东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 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定书》显示,2022年3月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内容,即没收被执行人先东公司违法所得167379164元(可划拨的已保全金额32176373.88元)。 该裁定书生效后,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移送执行,慈利县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定书》主文载明的执行事项,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先期保全冻结的先河公司在宁波银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9200000元及在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2118603.4元至执行款专户。 《裁定书》截图 对此,先河公司提出异议,称:先河公司不是被执行人,法院未履行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未向其送达执行通知和法律文书,属于程序违法。被扣划的资金是先河公司的合法财产,是通过向被执行人供应矿机设备成立买卖合同取得的货款。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应认定为先河公司合法所有,应当返还给先河公司。故请求撤销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将已扣划的32176373.88元资金返还给先河公司。 但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执行行为仅仅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实施,案外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但仍可按事实行政行为或行政强制行为提起XX诉讼,寻求权利救济。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是平等主体间实现民事权利的渠道。案外人先河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属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规定的执行异议范围。 最终,慈利县人民法院驳回先河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关于先河公司 据企查查显示,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光辉担任法人,持股36%,张日和持股36%,黄振明持股25%,湖州仰林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 其官网介绍称,先河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覆盖范围包括硬件、操作系统、容器技术、微服务、分布式云存储、分布式数据库、跨平台客户端、即时通讯、IPFS/Filecoin、区块链、智能合约等多个领域,拥有近60项专利。同时,先河公司还宣称致力于成为业界领先的区块链分布式云存储服务提供商,为客户不断地创造价值。 图源:深圳市先河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官网 关于先东公司,中国裁判文书网于5月31日发布了一份《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先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经慈利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先东科技有限公司是在深圳租赁的办公场所,现已人去楼空,公司负责人电话无法接通,目前该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5月3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将先东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2年5月3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目前,先东公司已经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而先河公司是否会对二审行政裁定及执行裁定再次提出异议,微商电商调研将继续保持关注。 (原标题:深圳市先河系统公司关联公司因涉嫌传销被罚没1.68亿,上诉被驳回)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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