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不应作为破产财产来清算 “现实中,用户的押金为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一些共享单车企业的跑路、破产却是以牺牲用户押金为代价。事实上,用户押金既不能被企业作为本钱进行发展,也不应被列入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中。”张韬说。 张韬分析,因为涉及到押金所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如果在企业破产前,用户不能及时将押金拿回,那就很可能面临着“自己的钱不属于自己”的情况。 “用户交纳的押金在进入共享单车企业账户后,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出现被起诉等情况,导致其账户被冻结或者被司法机关划款给第三方,则用户的押金往往是没有保障的。特别是在共享单车企业破产时,问题更加严重,此时用户押金将成为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按破产法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而用户的返还押金要求,仅仅对应的是普通债权,被劣后偿还。”张韬说。 “此外,很多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企业在购置车辆后,又将车辆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借款。根据担保法规定,共享单车企业将其车辆等财产抵押借款时,在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抵押权人(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有权行使抵押权,而用户押金则没有抵押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劣后行使。”张韬解释。 张韬认为,一旦共享单车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用户押金成为了普通破产债权而被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员工工资等,这对用户来说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必须明确,押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不是企业资产,因此不能算是破产财产,应该在平台破产清算前取回。已经被挪用押金无法取回的,按照消费者权益倾向保护原则,押金预付款等资金应进入到获偿第一顺位,在其他债务清偿前和行政处罚缴纳前,必须先完成对消费者的退款责任。”朱巍强调。 李巍涛认为,共享单车企业无法退还用户押金,可能会涉及民事违约、欺诈甚至刑事责任。如果符合相关法定情节,可能触及非法侵占或者合同诈骗等,消费者目前可以依照民法总则、合同法或者刑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