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税率级距调整谁受益? 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从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此次修正案草案仍保持7级税率,但部分税率级距得以优化,低税率级距明显扩大。 修正案草案中的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显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提出,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3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大多数人会得到实惠。”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对于个税纳税人而言,减负效果明显的是两类人。其中,把3%税率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扩大了低水平税率的覆盖面。另一部分是适用于45%税率级距的人群,对他们而言,从起征点调整而获得的收益〔(5000-3500)×45%〕大于适用3%税率级距的人〔(5000-3500)×3%〕。 此外,经营所得税率方面,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按照现在的说明,对于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不变,但是有一个很重要的调整,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原来是10万元,现在提到50万元,这明显降低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者的实际税负。”贾康表示。 四 最高边际税率45%为何没降? 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提出,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和税率保持不变,并增加反避税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高收入群体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介绍,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是1980年9月全国人大制定的,当时这个税率在世界上属于偏低的水平(编者注:当时一些经济体的最高边际税率情况为美国70%、英国83%、日本70%、台湾地区60%、新加坡50%)。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降低最高税率,美国从70%降到37%,英国从83%降到40%又调回45%。 在多年来关于个税改革的讨论中,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是一大争议点。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曾建议,将工薪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25%。理由是45%的最高边际税率明显高于周边国家,不利于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同时也导致企业家等部分高收入人群产生强烈的避税冲动。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直言,学术界对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众说纷纭。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因为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就越强。但也有一部分人提出应该保留45%的最高边际税率,甚至还有人主张提高最高税率,认为这对高收入人群来说是一种压力,有保持调节高收入的取向意义。 “边际税率适当下调,从国际税收竞争的角度来说是有必要的。但是从收入分配差距大,发挥个税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角度来说,是否又不宜下调?这就需要从公平与效率角度求得最优解。”刘尚希对记者说,在税收方面无疑需要考虑强调创新、吸引人才的目标。另一方面,对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要有太高期望。社会初次分配差距很大,想要靠再分配,即指望个税去调节分配差距,效果实际上不太理想。 五 为什么要实行综合征税?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拟将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这意味着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这一起征点涵盖的收入范围从此前的工薪所得,扩展至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 我国现行个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不同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相同。其中,工资和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在贾康看来,综合征税把原来11类里面的一部分劳动性收入,具体提到的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4项合在一起确定为综合所得概念,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调节。相应的,居民个人纳税的节奏或者说是具体纳税步骤,不用按月计算,而是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还是按月或者是按次分项计算。“这算是为所谓综合与分类框架给出的一种具体设计,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已讨论多年的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贾康表示。 “总体来讲,这些举措有助于促进税收公平。综合征税与能力公平概念一致。”王雍君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能力公平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同等对待,无论其收入来源(分类)如何,也就是“1元就是1元”,现代税制的灵魂正是能力公平。分类征收是区别对待不同收入来源的做法,并不符合能力公平概念。弱化分类、强化综合的改革不仅对于促进能力公平很重要,也有助于简化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和提高征管效率,还有助于压缩逃税空间。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所得税的计算从分类走向综合是多年来一直要实现的一个目标。他认为,在过去的单项计算下,收入类型多的纳税人可能享受多次费用减除,从而比收入类型单一的纳税人少缴税。因此,此次综合征税改革使得税收管理更为科学。 “综合征收谈了很多年,这次终于迈出了第一步。”刘尚希对记者分析说,这实际上对征管提出了要求,此前分类征收时,代扣代缴制确保了工资薪金个税的有效征管。但是综合征收后,就不能按月而是要按年算账。有些人的收入是单一的,而有些人的收入是多元的;有些人是一地的收入,有些人则是跨地区的收入,还有境内境外的分别等等。这就要求征管信息系统对于每个人的收入情况要完全掌握。 不过,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提到,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现在的遗憾是没有涉及金融资产等非劳动性所得,还有直接投资的资本利得。”贾康直言。 六 专项附加抵扣具体如何操作? 草案在明确现行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项的增加,意味着应纳税额的减少,也意味着所缴个税的减少。 这是我国首次在个税制度中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说。 所谓专项附加扣除,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前述5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 “这次强调增加专项扣除是值得肯定的。”贾康介绍说,这一改进其实社会热议多年,有认识基础,也符合国际惯例。一旦实行,会明显提高个税调节的差异化、针对性和负担合理化水平,有利于税制追求实质公平。 他举例说,比如两个纳税人收入水平相当,月收入均为8000元。一个人是单身汉,“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有8000元的收入他可以过得比较滋润。”但另外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几个人都靠这8000元的收入,就会过得很拮据。增加个税调节的合理性,在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个人支付部分的扣除,以及刚需贷款利息的扣除,有针对性地减轻了一部分群体的负担。 围绕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因为草案说明中并未列出专项抵扣的具体标准,公众也有不少疑问。有分析认为,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个人所得税抵扣可以作为参考,其也是专项扣除,设定每年可以扣除 2400 元,每个月 200 元,房贷利息的扣除预计也会类似。 刘尚希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目前关于专项扣除仅公布了框架,还需要非常详细的实施细则,要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否则非但不能带来公平,还会造成不公平。 他举例说,“譬如子女教育支出,现在除了义务教育支出外,课外培训班、兴趣班等开支也着实不少。一旦采取全部扣除的办法,那‘课外班’可能会更火爆,等于国家掏钱来支持一些学生上‘课外班’了。需要明确对子女教育支出做出规定,还需要做详细的调查研究以后才能得出结论。” 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本次被列入专项抵扣的“住房贷款利息”。刘尚希分析说,这就需要对房产本身的性质做判断,房产本身就有资产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扣除贷款利息就要综合权衡。 “这些扣除会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对教育行为、医疗行为、购房行为都会产生影响,不能只考虑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刘尚希说。 西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认为,专项抵扣的实施要求个人向税务部门申报教育支出、房贷利息或房租信息的同时,幼儿园、学校、银行或房东等相关机构或个人也须申报相应信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他认为,对幼儿园学费的专项抵扣,建议同一地区设立同一定额标准,杜绝那些可以支付“天价幼儿园”的消费群体最后“多花多得”的怪象出现。而房贷利息、房租和大病医疗等其他专项抵扣,则可通过设置抵扣金额上限的方式来做相应规范。 有评论认为,专项抵扣机制的建立为政府提供了有效工具,使政策更能够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 而在刘尚希看来,专项抵扣更多的是出于公平的考虑,而非所谓的调控需求。因为实现这种调控需求的成本相当高,操作难度很大。这涉及对纳税人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的全面了解及其真实性的甄别。在此基础上,还要制定相应的标准,确定哪些可以扣,哪些不能扣。此外,还需要有法律的支撑,例如如果发生争议需要仲裁机制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