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反避税条款的作用如何发挥? 刘昆部长做说明时指出,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就是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税务征收机关可以去判断避税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刘尚希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说,法律授权后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可以从性质上进行甄别所得性质,避免不合理避税。例如私营企业老板,若给自己发工资需要缴纳个税,但如果他选择不给自己发工资,却把家庭消费计算到企业成本中,就属于不合理避税。另外,现在注册公司很容易,有人通过注册公司将个人所得收入“转变”为企业收入避税。“修改后,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所得到底是公司所得还是个人劳务所得。”刘尚希说。 此前,不少民营企业家给自己开出“一元年薪”。其中,不乏有些人通过“压低收入”避税。在国内,个税实行累进税制、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企业所得税则统一为25%,存在“套利”空间。当企业把自身工资收入尽可能压低,而把所有可能的个人开支都以“员工福利”的方式支付,可以少付所得税。 同时,普通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单一,通常只有工资收入,代扣代缴确保了其个税的有效征管。而高收入人群的来源复杂,且存在许多非货币支付,分类征收模式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为这类人提供了较大的避税空间。 八 税收征管如何适应? 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未提请会议表决,这意味着草案在经过修改后或将再审。 按照以往的经验,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只是第一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相关内容还将进一步讨论、完善。无论是按年计税、综合计征税,还是专项费用扣除等,还需相关制度设计的进一步讨论细化,涉及诸多部门和人员的配合。 此外,纳税人的收入、财产等涉税信息,还未完全实现与银行、公安、民政等不同机构之间的联动与资源共享。 学界普遍认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增加专项扣除的项目,亟待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提供、集中、联网、共享机制,以强化征管能力。 “这次个税改革不仅仅涉及税收收入制度,还涉及征管制度的联动。以往的个税修正案主要就是调整起征点,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起征点的调整不会影响征收系统。这一次要进行综合征收,对于征管就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个变化很大。”刘尚希认为,综合征收使得对起征点的理解也变了,过去都是按月来理解,现在要按年来理解起征点的概念,那就是一年6万元,按年扣除,而不是按月扣除。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也会按月来考虑,但是年底要总算账。具体是根据个人收入整体情况核算得出每月预扣的数据,还是年终一起扣除,这就涉及到征管的可操作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亦认为,综合征收、税率级距的调整以及专项扣除的进一步落地,都面临技术、征管方面的难题,对征管部门适应当前的改革形势提出了要求。而税务部门现在又遇到国地税合并,对税务部门是一个考验,“让他马上做这方面的工作,难度也大,光靠原来的几个人肯定不行。” 最后,在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方式上,个人申报制度如何完善是今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你要申报,在哪里申报?工作单位在北京,只在北京申报吗?如果在上海讲过课,要在上海申报吗?”孙钢认为,在新的情况下需要设立一个新的整体收入信息平台,平台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地方政府、税务局,必须由税务总局掌控。而这又涉及到纳税识别号码的选定问题,目前使用的是身份证号,只针对个人,单个自然人可以申报,如果是家庭申报,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就不够用。 “执行综合征收以后带来的复杂性,带来的征管的难度,不是一倍两倍的概念,可以说是急剧上升。所以怎么操作是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操作不能到位,可能修正案的实施就会打折扣。”刘尚希直言。 刘昆部长在做说明时表示,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原标题:个税改革八问:哪类人税负下降最明显?起征点为何提高?)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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