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2月7日讯】(和讯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魏某甲、徐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重新判决,以魏某甲、徐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对徐鹏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30万元;对魏某甲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10万元。 民生银行8.82-0.56% 判决书显示,徐鹏,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南昌分行沿江支行副行长;魏某甲,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沿江支行部门经理。 经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被告人胡某甲为金业公司的股东,同年,金业公司与泰国股东共同筹建阿玛宁公司。2010年,胡某甲开始与徐鹏有经济往来。2012年,由于阿玛宁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以及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大量资金,胡某甲让徐鹏帮忙借钱。期间,徐鹏与时任南昌民生银行职员的魏某甲商议,以一定的利息差作为好处委托魏某甲帮其吸收资金,魏某甲从中获利息差共计293.86万元。2010年至2014年,胡某甲收到徐鹏转账共计1.94亿元,胡某甲归还徐鹏共计1.52亿元。 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16日,徐鹏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向客户及其亲戚朋友介绍的不特定人员共18人吸收资金总计7602万元,其中经魏某甲介绍客户5人吸收资金2422万元,共支付本金及利息2014.49万元和一套房产。另外,徐鹏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中,累计入账4亿余元,这一期间,徐鹏共出账至胡某甲处4384万元。 2013年年底,金业公司停止经营。2014年7月,阿玛宁公司因资金断裂停产。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截止2014年7月31日,阿玛宁公司实物资产市场价值为1.53亿元(其中,胡某甲的出资比例为70%)。胡某甲、阿玛宁公司和金业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共计7496万元未归还。 法院一审判决:徐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30万元;魏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10万元;依法追缴徐鹏、魏某甲等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判决后,魏某甲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魏某甲、徐鹏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承诺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魏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魏某甲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二审改判,维持徐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30万元;魏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10万元。 (原标题:民生银行两员工“非法集资” 二审双双获刑)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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