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9月19日讯】(中国质量万里行)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 152018005912 号 当事人: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9176071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8 号 19 幢 102室 法定代表人:BARRY WAN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5 日,以会员制模式进行经营 活动,通过互联网线上平台“合发 APP”开展网上商城、全球家共享 酒店、房地产代理销售等经营项目。 当事人自 2015 年 10 月 18 日开始,为推动公司发展,实行会员 加盟制度。当事人的会员主要有免费会员和付费会员两种。付费会员 也被称为门店,指缴纳了 1、3、5 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端口使用费” (即“加盟费”)的会员。按缴纳加盟费的金额不同分为不同等级, 缴纳人民币 1 万元的是初级会员,缴纳人民币 3 万元的是中级会员, 缴纳人民币 5 万元的是高级会员。 当事人为鼓励付费会员加盟,增加门店数量,采取“推荐门店加 盟制度”吸收会员。当被推荐门店缴纳加盟费后,当事人数据库系统 会按照层级关系立即向推荐的门店发放加盟费提成积分。 积分与人民币等值:1 积分等于人民币 1 元。门店获得积分后既可以在当事人经 营系统内使用,也可以选择提现。如果选择提现,需向当事人提出申 请,当事人审核后会按照门店申请的积分提现金额扣除银行手续费后 打入门店预留的银行账户内。 2015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6 年 8 月 7 日,当事人实行 “九级分 成”的“推荐门店加盟制度”。一个会员加盟成为门店,根据推荐人 关系,其往上的 9 层均可获得加盟费提成,提成比例为 1、2、3 层各 获得 20%,4、5、6 层各获得 10%,7、8、9 层各获得 5%。 2016 年 8 月 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2 日,当事人实行“三级分成” 的“推荐门店加盟制度”。一个会员加盟成为门店,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 3 层获得加盟费提成,提成比例为 1 层获得 25%,2 层获得 15%,3 层获得 10%。 当事人自 2015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2 日,先后采取“九 级分成”、“三级分成”的“推荐门店加盟制度”,属于通过发展人 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 格,并通过多层级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发展“门店” 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从事传销活动。 2017 年 8 月 23 日起,当事人主动改正传销违法行为,取消了“三 级分成”的“推荐门店加盟制度”,变更为推荐人获得被推荐加盟门 店加盟费 30%提成的单层推荐加盟制度。 经统计,2015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7 年 8 月 22 日,当事人共计 发展门店(付费会员)9222 人,收取门店加盟费人民币 115716000 元,扣除税金及其他合理成本支出人民币 103710472.5 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12005527.50 元。 另外,当事人通过官网 http://www.fybanks.com/、官方 APP“合 发”APP、官方微信订阅号“合发之家”(hefafamily)等官方自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上述自媒体,由当事人自主管理。 上述自媒体的 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工作人员进行设计、制作、发布。当事人通过上述 自媒体对公司业务内容进行宣传。 当事人自2017年7月11日起在官网http://www.fybanks.com/, 发布内容为 “公司自 2011 年发展至今,已经在全国拥有 30 余家分 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 当事人自 2016 年开始在官方微信订阅号 “合发之家”(hefafamily)发布标题为“合发房银创新模式促进临 港新区欣欣向荣”的宣传广告时,宣传“合发房银全国 50 多家分公 司”。 经核实,当事人仅有七家分公司,并且其中五家分公司已经注 销,另外两家分公司正在注销中。 当事人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在官方 APP(名称:合发 APP) 发布标题为“合发房银 2017 大事记 12 月 31 日播出”的广告中宣传 “公司有近二百家城代、片代,接近千万的注册会员(包括缴费注册 与免费注册)……一大批优秀的合发人得到了送房优惠,超百位卓越 合发人拿到房产证书……”。 经核实,当事人截至 2018 年 5 月 9 日 的注册会员共计 86355 人(包括缴费注册与免费注册)。 上述广告是当事人自行设计、自主发布的。由于当事人不以页面 为标准计算设计、制作、发布成本及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询 问笔录、副总经理询问笔录、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财务 凭证复印件、付费会员询问笔录、当事人相关证照、当事人发布的广 告页面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制定并实施“九级分成”、“三级分成”加 盟制度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 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 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 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 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 利益的。”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12005527.50 元; 2.罚款 1500000元。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上述广告中含有虚假内 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 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 700000 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壹拾伍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 贰佰贰拾万(大写)元、违法所得 壹仟 贰佰万伍仟伍佰贰拾柒元伍角 (大写)罚款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 银行。 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静安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 息公示暂行规定》 、 《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有关 规定,我局将通过以下等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 (网址:gsxt.sh.gov.cn)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sgs.gov.cn) □ √“上海•浦东”门户网站(网址:www.pudong.gov.cn)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8 年 09 月 07 日 (原标题:合发全球被上海市监局定性为传销 没收1200万元)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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