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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原始股发展下线 是股权投资还是非法集资?(2)

时间:2019-06-27 10:47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中国新闻网 点击:
案例:50岁大妈假借股权投资骗得近5亿资金 2008年,50多岁的王某(女)因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某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

案例:50岁“大妈”假借股权投资骗得近5亿资金

2008年,50多岁的王某(女)因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伙同周某,利用其成立的某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某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王某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她还捏造上述几家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某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然后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编造其控股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编造其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某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一直到2011年,王某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王某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防范:厘清股权融资与非法集资法律界限是关键

通过对近年类似案件分析发现,它们大多在投资主体、宣传方式、回报时限等方面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如私募股权投资只能面向特定对象,而且有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200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股权基金不超过50人),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数众多通常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在传播方式上,私募股权投资只能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通常由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进行协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集资。

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是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属于长线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为5-7年;非法集资一般承诺投资期限较短,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或两年为期来承诺回报,即投资时间短、回报快,违背价值规律。按照法律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的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以股权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投资项目往往都是虚构,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互联网以及印制各种精美宣传资料、包装伪造投资项目现场并带人参观,举办酒会、客户答谢会等,甚至邀请一些所谓名人学者演讲、为其“站台”,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未来前景看好的假象。

“这些伪造虚构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如果一开始就心存戒备、从多角度考察论证,肯定会发现马脚的。但往往被一些承诺的高额回报混淆了判断力,败在了一个 贪 字上。”某民间金融领域资深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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