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23日讯】(金融智商税)金融智商税获悉,近日,湖南多地法院公布多起因投资广州华军合创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军合创公司)导致被骗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那么这些投资人有没有拿回自己的损失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花34万元购买原始股并投资 未拿到分红将负责人告上法庭 金融智商税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上看到,2017年7月,广州华军合创公司在湖南商务中心的负责人贺蓉以及工作人员,向陈某留介绍公司可以购买香港礼建德集团的原始股票,等公司上市以后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同时在公司的“哆备宝”、“贯军E购”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资,三个月就能回本。 多次考查后,陈某留向贺蓉转账了2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由陈某留委托贺蓉代为购买香港礼建德集团的原始股票。此后陈某留又向贺蓉转账10万元在“哆备宝”、“贯军E购”等网络平台投资。之后贺蓉未向陈某留出具购买股票的证明,也未向陈某留进行过分红。广州华军合创公司主要成员潜逃,湖南分公司也因涉嫌传销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查封。因多次催要返还投资款未果后,陈某留将贺蓉告至法院。庭审中,贺蓉也认可收到陈某留的34万元的投资款。 法院认为,贺蓉已收取陈某留相应的理财款,应当证明其已履行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购买了相应的股票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返还款项的义务。其次,贺蓉认为自己已将相应的款项转给广州华军合创公司,但是并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代持股票或收取投资款。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责令贺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陈某留34万元的投资款。法院宣判后,贺蓉不服该判决,以自己已转出去买股票和做众筹的款项转给了第三人。陈某留的34万元不应当由自己归还为由提起上诉。 2019年3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留支付了34万元委托贺蓉购买香港礼建德集团的原始股票和众筹投资广州华军合创公司,但贺蓉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代为履行购买股票和众筹投资,亦未向陈某留出具购买股票、众筹投资的权利协议等凭证,故贺蓉应承担返还陈某留34万元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评:该案中,贺蓉承认收到陈才留的34万元投资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代为广州华军合创公司履行购买股票和众筹投资,也未向陈才留出具购买股票、众筹投资的权利协议等凭证,故法院判贺蓉返还陈才留的34万元投资款。 陈某留通过起诉的方式挽回了自己34万元的投资款。那下面这位投资人还会这么幸运吗?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二审宣判了一起相关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