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嘉兴查处王某英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9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向其推销一款售价高达298元/盒的“固体饮料”食品并暗示该食品具有壮阳功能,举报人在购买后因通过网络查询怀疑该产品有很大副作用,遂向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救助。经海盐县局对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初检发现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2019年7月2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现场查扣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销售的“南黔本草® 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27盒。经送检测机构检测,该批“南黔本草® 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嘉兴桐乡市查处桐乡东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吸引患者就医,在其自设网站上称其为“桐乡东方医院-桐乡市技术领先医院”、“桐乡东方医院是桐乡市专业诊疗的开创者和领跑者”,误导患者以为其医院在软硬件上超过市同类医院;在无法提供事实依据证明的情况下,称其医院xx副主任医师为 “国内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专家”、“97年开始,参与国家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培训,成为国内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专家”,在医院医师的资历上误导患者;在无切实临床数据证明及实际统计的情况下,宣称其医院的处女膜修复术“高仿无痕:韩式处女膜修复术巧妙利用自有的残存处女膜进行修补,使其恢复到破裂前的状态,而不是采用人造的处女膜进行替代,仿真度更高。成功率高,经9812例临床经验验证,韩式处女膜修复术成功率在98%以上,术后见红率达到99.7%。”,误导患者以为其医院已经实施过9812例处女膜修复术,修复成功率高达98%以上,能恢复到破裂前的状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医院、医师及处女膜修复术等方面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嘉兴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8.金华开发区查处微商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金华市梨大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颜如玉系列产品最高级别代理商,主要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运营有多个微信号,新浪微博粉丝超百万。为了推销颜如玉系列产品,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微博、百度网盘、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推广活动、曾获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是“胶原养颜第一品牌”、“一个唯一通过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一个累计销量唯一突破3亿瓶的美容养颜口服液品牌”、“一个唯一获得国家保健品认证批文的胶原养颜口服液品牌”、“90%以上的使用者7天见效”、“与同类产品相比吸收速度加快5倍”,可以“淡化色斑”、“改善皮肤弹性”、“改善睡眠”、“改善骨质疏松”、“改善骨关节疼痛”、“消除痘痘”,可以“改善骨关节疾病”、“调节胃肠道功能”、“增强免疫力➕降低癌症风险”、“改善记忆力”、“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经查:上诉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100万元。 9.金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商业宣传,推销其销售的一款名为“日加利酵素胶原低聚肽饮品”的普通饮品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途径主要有:1、建立多个群成员为代理商、客户的微信群,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所含成分、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的材料进行培训和宣传。此外,该公司还在微信群中发送产品相关的日常推文、图片等,供代理商进行产品宣传参考使用。2、以培训会形式进行宣传,培训会现场宣传材料由该公司制作,并聘请外部讲师,培训会内容包括对“瘦白饮”产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传,并介绍公司管理和销售技巧。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场所通过口头介绍及微信语音聊天等方式向产品咨询者等介绍产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10.台州查处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宣称“场能健康器”具有“生产高压交变场能等多种能量因子综合作用于人体,通过对血液、细胞中电离子的平衡拉动作用,帮助修复细胞能场、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植物神经,由里及表疏理生理组织和生理系统,通经活络、通气活血,从而翼求达到恢复人体固有自然自愈力、从根本上恢复健康和促进健康的目的,并具有塑身美容之功效”、“场能健康器对睡眠、头疼、腰腿疼会得到一定缓解、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神经,调解人体血液酸碱平衡等作用”;宣称“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经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台州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99.2257万元。 (原标题:新一批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相关典型案例公布)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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