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0月15日讯】(中国网)近期,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38期),北京优倍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海德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糖骨胶原钙维生素K酪蛋白磷酸肽片,维生素K1检测值不符合规定,且该公司在2017-2018年3次因生产劣药被原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处罚。
受委托生产存疑,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期 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9年第38期),该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04-06,但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询,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30024,有效期至2018-01-30,表明该产品系批准文号到期后继续生产,根据相关规定,批准文号到期后应当停止制售,再生产的产品,即为无证产品。 针对受委托生产批准文号过期的产品如何处理仍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裁决。 劣迹斑斑,海德润医药3次遭通报处罚 2017年12月5日,原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2017年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四期,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对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西便门店销售的标示北京海德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260403的十滴水进行检验,因上述批号十滴水检查项下“装量”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生产劣药十滴水(批号:1260403)的违法所得77299.20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77299.20元。 2018年1月16日,原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2018年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一期,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对原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标示北京海德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170407的过氧化氢溶液进行检验,因上述批号十滴水检查项下“装量”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1、没收生产劣药过氧化氢溶液(批号:0170407)的违法所得29144.20元;2、没收过氧化氢溶液(批号:0170407)764瓶;3、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64638.00元。 2018年5月28日,原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2018年打击侵权假冒伪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二期,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对原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标示北京海德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3971101的心脑欣片进行检验,因上述批号心脑欣片检查项下“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情形,按劣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