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0月16日讯】(法制网)“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良币驱逐劣币…”10月14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通过个人社交账号的一段发文,再次引起舆论对“二选一”的关注。 所谓“二选一”,是指部分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 在王帅看来,“二选一”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但在今年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中,电商平台“二选一”却被归类为被重点打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边是从业者筛选“最有诚意参与大促活动品牌商家”的手段,另一边却是监管的“硬核”严查对象,“二选一”究竟是对是错? 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看来,“二选一”规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合同为轴心。“二选一”有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的积极效果,但也会有一定的排斥竞争影响,竞争法对此是否进行干预需审慎权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要求商户退出其他平台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强迫性质。”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看来,无论是促销期间“二选一”还是平时,电商平台限定商家都是没有合理理由的行为。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法第35条独立于竞争法的市场规制条款,该条为法律适用预留了较大自由裁量空间,需遵循个案分析与利益平衡原则对合理与不合理进行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指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 “‘二选一’是一种排他性交易,属于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即‘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赵占领对记者分析说。 (原标题:电商二选一是正常行为?专家:具有强迫性质)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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