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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

时间:2018-10-09 12:40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法人杂志 点击: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维护公众合法

【直报网北京10月9日讯】(法人)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自1996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以来,中央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反非法集资,先后颁布了33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出台了3个司法解释,并于2007年1月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但中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在中国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不时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非法集资手法花样翻新,形成了非法集资顽疾现象。民众和金融市场须增强投资和融资的风险意识,国家应祭出法治利器反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主要构成八宗罪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储蓄持续增加,中产阶级逐渐壮大,投资活动日趋频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间担保、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私募基金、民办教育、房地产、合作社、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和养老服务等名义,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等旗号,利用民众或金融消费者急于投资获利的心理,编造各种投资名目,大多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有可能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危害颇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定罪处罚,主要有八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合同诈骗罪。

非法集资牵涉面最广、最常见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罪、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轻罪,而集资诈骗罪是重罪,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没有金融牌照的公司或企业。而非法集资中的合同诈骗,是有金融牌照的公司或企业利用金融牌照,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金融消费者签订和履行合同,为自己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自融或建立资金池而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对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应创新反非法集资的利器

相比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对非法集资处罚最重的《刑法》,自1979年7月1日就被通过了,为什么遏制不住中国的非法集资顽疾现象?反非法集资是个系统工程,中国社会要根据花样翻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创新反非法集资的法治利器。

第一,完善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预防非法集资顽疾现象。上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比亡羊补牢要高明,预防非法集资顽疾现象比治理的社会成本更低、风险更小。预防非法集资顽疾现象,就要完善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实信用。诚信是契约精神的基础,契约精神是法治的前提条件。

第二,先后立法《防治非法集资条例》和《防治非法集资法》,依法治理非法集资顽疾现象。由于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参差不齐,适用现有法律法规治理非法集资存在困难,为了精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防治非法集资有法可依,可先制定《防治非法集资条例》行政法规,等条件成熟再立法《防治非法集资法》,将治理非法集资顽疾现象纳入法治轨道,减少非法集资的人治痕迹。

第三,依法监管,对非法集资事中、事后监管到位。监管机构应尽早发现非法集资行为,依法扼制非法集资的苗头。如果没有扼制住非法集资的苗头,应在事后及时冻结非法集资账户,取缔非法集资行为,帮助民众和金融消费者及时止损。

第四,加大非法集资行为的经济成本,让非法集资者得不偿失。确立金融消费者概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得退一赔三赔偿的规定,通过立法创建非法集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非法集资者倾家荡产、得不偿失,不给非法集资者在经济上“东山再起”的机会。

第五,打破政府为非法集资背书的预期,实现非法集资参加者责任自负。非法集资参加者的钱是辛苦钱,但政府的钱是财政的钱,也就是纳税人的钱,不能拿纳税人的辛苦钱,为非法集资参加者埋单。应当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责权利原则,坚守政府不为非法集资参加者买单的底线,打破政府为非法集资背书的预期。

第六,对民众进行通俗化的欲望和金融教育,强化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对民众进行通俗化的欲望和金融教育,让民众认识到没有无风险的投资,凡是金融活动都有风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适用于金融市场。举例来说,2018年6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成功地对民众进行了一次通俗易懂的欲望和金融教育。郭树清主张,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另外,金融消费者应有敏感和浓重的风险意识,在投资和借贷前需要对融资者和用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帮助自己把关,做到能够识别、防范和承担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作者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原标题:非法集资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 专家:应创新反非法集资法治利器)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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