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难点重点 查办本案时,办案人员遇到了四个难点。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权限有限,无法全面取得传销网站后台数据。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要求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提供其账号及密码,以便进入该公司的传销网站调取相关数据。但汪某拒不提供,后经多方做工作,才勉强提供,但在提取证据过程中,汪某又多次暗中更换密码,以致调取的电子证据不全面。后经公安机关抓获传销程序设计者,才进入到该传销网站的后台,调取相关的数据。 二是调查取证难。本案如果要定性“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必须先查实传销行为。但是像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既没有在其注册地微山县,也没有在直销企业注册地泗水县开展业务,而是跑到山东临沂市、枣庄市、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南京市、宿迁市、泗阳县等地区开展业务,所以作为直销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无法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合作单位在外地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如该案,外地人前来直销企业上访,从而引起当地政府注意,进而由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介入,才初步定性为传销。 即使是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以他们的调查手段,调查取证中也经历了很长时间,为调查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外地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派出的多名公安执法人员前往各地调查取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果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案仅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其调查取证的难度可以想象。 三是相关法规条文表述不明确。银行及其他司法机构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调取及冻结个人账户的要求没有很好配合。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需要调取大量的个人银行账户情况,但各个银行的规定不一样,有的需要请示上级,导致不能第一时间取得证据。另外,法院对于冻结涉传账户,程序复杂,要求较高,难度较大。 四是办案人员一直存在两点困惑。办案人员在查办本案时有两点困惑。一个困惑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条没有规定违法主体是否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从事传销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受到行政处罚,也没有规定违法主体在不知道他人从事传销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等条件时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给办案人员查办本案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一旦本案引发行政诉讼,由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极易引起对法律条文认识上的分歧,法院是否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待考。另一点困惑是,像这类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的案例,办案人员首先要对传销行为的认定、处罚,但是如果在查办传销案件时,传销分子闻风而逃,或者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证据,但是在办案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前,传销分子或单位拒不到案处理,或者是进行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是否还能针对为传销提供条件进行处罚?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予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