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妥善处理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 五是严禁发布、传播谣言。对疫情,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六是要求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属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员工和办公场所的安全防护。对湖北籍员工或从湖北等疫区返黔人员务必做好隔离和医学观察。如发现疑似感染人员,应第一时间医治并上报有关部门,做到不谎报、不瞒报、不延报。 七是呼吁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正能量,团结一致、同舟共济,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直销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从快、从重处罚。 直销企业市场高调炒作最高处罚可吊销直销牌照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企业欺骗、误导等宣传或推销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例如第四十二条指出: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还有第四十三条指出: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情节严重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此前国家商务部相关人员多次表示,在审批过程中,从严审查申请开展直销的保健食品企业,特别是要关注是否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对已经批准的直销企业,要做好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直销企业发生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要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保障消费者明白、放心消费。 其他省份发布禁止虚假宣传违法广告通知 天津:从重从严查处有关疫情的虚假违法广告 1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出“津市场监管广〔2020〕3号”公告。公告要求,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未经审批或者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上述类别广告。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重点监测涉及疫情的药品保健品等广告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部署,强化广告发布行为的市场监管,重点监测涉及疫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等广告,对涉嫌利用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及时介入、及时处理。 截至1月30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346人次,检查户外广告1461条次,检查店堂广告2617条次,发现并整改违规招牌广告2宗,立案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2宗。 湖南: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工作 2月1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知》,要求: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禁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医疗、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江苏:严禁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依托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涉“新冠肺炎”广告及相关内容进行监测。截至目前,江苏省共发现涉嫌违法广告14条次,其中传统媒体6条次、互联网8条次。淮安市局发现的一起利用疫情炒作案已立案查处;南京市局发现的两条公众号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已提交相关部门处理;泰州市局及时责令停止一起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违法消毒用品广告行为。 辽宁:疫情期间要提升防范虚假广告意识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升消费者自主防控意识,1月31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示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违法广告,提醒消费者要提升防范虚假广告意识,防范广告宣传陷阱。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要求,不得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以及未履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的涉及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原标题:多地监管机构发布直销企业规范:禁止直销市场借疫情炒作)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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